- 30
- Nov
- 2016
▲圖片來源/AP Images提供
我出生在台灣,但卻在美國密西根州的純樸小鄉鎮成長。我的美國父母篤信安息日會,非常虔誠,謹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平時茹素,一點點肉都不能吃,周末時光是奉獻給教會的。
安息日會是基督教當中紀律最嚴格的,當然,對於「愛」這件事,也有它「嚴肅且侷限」的見解。
故事是這樣的:我青少年時曾經加入美式足球(Football)校隊,某天下午,練習完,帶著一身痠痛的肌肉回到宿舍,我的黑人室友就說:「讓我來幫你按摩吧,你的肌肉會放鬆一點。」
一整天大量消耗體力,讓我累透了,在室友的按摩下,我昏昏沉沉的睡著了。當我再次清醒時,我發現室友已脫下我的褲子,正在對我做些不禮貌行為。
我氣急攻心,逃出房間後,飛奔去找足球隊上的隊友,並且告訴他們發生了什麼事,他們立刻衝上樓對這個黑人就是一陣毆打。當時的我與其他小鎮居民一樣,都患有Gayphobia(同性戀恐懼症),一旦認為身邊的人「可能」有同性戀傾向,就會以暴力、霸凌等非理性行為來表達自己對同性戀的不齒、不認同。
好多年後,我才發現,當時有同性戀傾向的,可不是只有室友一人,足球隊上的隊友,長大後也出櫃了。
我在大城市波士頓就讀哈佛大學,那時候的我就像逃出小鳥籠的鳥兒一般,看到什麼都「驚奇」不已,當然,在大城市中看到同性戀,我也「驚嚇」不已。那時,我才發現,我的驚嚇反應非常不妥當也不得體,多數的人都知道「同性戀」只是一種傾向,只是一種選擇,而且這種選擇,與他人無關。
最近在台灣鬧得沸沸揚揚的同性戀婚姻是否該立專法或修改民法,這對在美國長大的我覺得荒謬不已,「什麼時候我要結婚,需要路人或護家盟的人同意了?」我甚至不知道這些人的名字、他們從何而來,但我的婚姻,需要別人同意才能成立?
雖然美國這幾年才開始承認同性婚姻,但大部分人們都認同同性戀,甚至不覺得同性戀有什麼大不了的。這些路人、陌生人、不相干的第三人的異樣又不友善的眼光,讓這些應該得到幸福的人,覺得自己幸福是一種犯罪。
我醫院中部分員工是同性戀,對我來說,他們愛誰、私生活如何,我從不過問,只要你們幸福就好。我有個員工,談到自己是同性戀,與伴侶的生活真的非常幸福,卻從來不敢對外人說。
試想,當你過著幸福的生活,卻沒有人可分享,只因為害怕他人的異樣眼光。這些「他人」、這些「異樣眼光」,如同霸凌,如同剝奪別人幸福的劊子手。
我曾經收治過一個奇特病例,我想分享給大家。大約10年前,我曾收治過一名患者,她在病歷上寫著F(女性),但身材高挑,五官精緻,自信氣質不凡,非常美麗。我一看到她的X光,就覺得這一定是我的病人,這植牙的風格、穩定度,一定出自我的手。
但又仔細查看了一下病例,她自述是第一次到診。但我非常肯定,她一定是我的患者。當晚,醫院休息後,我在病歷室不斷尋找類似的X光,幾小時後,終於被我找到,原來,五年前,「她」是「他」。
是的,她變性了。五年前的他,走進診間時的萎靡、毫無生氣;五年後的她,帶著自信與快樂生活著。
幸福快樂是自私的,與他人都無關,也當然,不需要替同性伴侶的孩子如何稱呼他爸爸媽媽,這些小小的幸福,都與理念不合的人無關。
而今天同性伴侶之所以需要法律當作防線,是因為這些同性戀患者愛著他們的另一「伴」,因此需要法律做後盾,讓他們的生活無顧之憂。我想告訴正在立法院的朋友們,我們永遠要做值得期待的事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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