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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Dec
  • 2016

【爭議難解】死刑犯「器捐」,其實等於「活摘器官」!?

作者 時報出版

2016/12/13 14:50
▲TVBS/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看到公車上「器官捐贈」的勸募廣告,主角是「器官捐贈中心」董事長李伯璋醫師,和再次穿上醫師服的臺北市長柯文哲,我多年前的經歷又浮上心頭。那次血淋淋的經驗,在我心中留下十分震撼的回憶。

事件的主角是被公認為泯滅良心、十惡不赦,殺雙親百餘刀的林清岳。當他獲知被判處死刑, 爽快地答應在槍決後捐贈器官,將身上有用的器官,例如心、肺、肝、腎、眼角膜等全部捐贈,以造福許多為病魔所苦的患者。

 

他被槍決的那一天,我臨時被通知前往北部某家醫學中心摘取心臟,要替我醫院一位靠著體外維生器材、命在旦夕的心臟衰竭病患做器官移植,點燃他重生的希望。

我雖然已經有多次替死刑犯做「器官摘取」的經驗,不過那天是第一次踏入那家醫學中心的開刀房,那裡有超過一百間手術室,號稱全臺灣最大。

我以為會在醫院的手術室裡迷路,所以趕快詢問一位迎面而來的護理人員,向她表示我是其他醫院的「器官移植小組」成員。她的答案十分簡單:「跟著地上還未完全清洗乾淨的血跡走,自然可以找到那位林先生所在的手術室。」

那位護理人員所言不假,我依循著血跡,很快就到了林先生所在的手術室。眼前的景象確實駭人─手術檯旁,有多位工作人員正在搶時間消毒、鋪單,而麻醉科醫師準備了好幾條靜脈輸液管路,正努力輸血,可以想見林先生此時的生命徵象極端不穩,隨時會死亡。由於還沒有輪到我上場,我偷偷瞄了手術檯上的林先生, 他的頭被一團團彈性繃帶壓迫著,腫得如西瓜一般大,裡面的紗布不斷滲出血來,汩汩滴到手術檯下。

我問了正在寫紀錄的流動護士,她嘆了長長一口氣,說今天陪在林先生槍決刑場上的外科醫師是個菜鳥,才造成如此慌亂的場面。

聽她這麼一說,我可以想像為何林先生會被搞得這般血肉模糊。在對於想捐贈器官的死刑犯行刑時,會捨棄直接射擊心臟部位的傳統方法,轉而象徵性地在他的大陽穴上開一槍。死刑犯通常先被打上點滴,由醫師插管,進入深層麻醉中,所以表面上沒有任何痛苦,只不過打了太陽穴那一槍後,在場的醫師必須立刻處置,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子彈射出後,有經驗的臨場醫師會立刻將手指伸進太陽穴的彈孔,壓迫止血,等情況稍微緩和,再用很多紗條塞住彈孔,並以彈性繃帶由頭部外壓迫這些塞緊彈孔的棉條。等出血沒那麼厲害,死刑犯將被救護車送到責任醫院,摘取器官。

但林先生那天遇到的大概是不敢將手指插進彈孔的菜鳥醫師,以至於錯失止血先機,最後只能用大把紗布壓住他的太陽穴,再以彈性繃帶由外用力壓迫,所以他送到醫院時才會如此驚心動魄,讓大家手忙腳亂,差點無法做「器官捐贈」。

敍述這段血淋淋的往事是想提醒讀者,為什麼「世界人權組織」與歐美醫界那麼反對死刑犯的「器官捐贈」,甚至拒絕將捐贈人數列入醫學期刊的研究, 我想從剛剛的故事,你們一定可以體會:「這不是活摘器官,那什麼是活摘器官?」

曾有一名死刑犯執行頭部槍擊後,在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清晨被送到臺北榮民總醫院手術室,準備摘取器官,接著做移植手術。然而該死刑犯竟然仍有自行呼吸的能力,榮總醫生判定他還活著,不能執行「器官移植」,所以他被送回監獄刑場,執行第二次槍決。

 

這個案例凸顯出一個問題─捐贈器官的死刑犯在刑場中的「死亡判定」非常草率,可以說根本沒有判定,因為刑場上沒有精密醫療儀器可供法醫師判定「腦死」。

在腦死的狀況下才能實施「器官捐贈」,這應該是普世的看法,當捐贈者被視為「等同死亡」,才可以做為器官移植的「供體」(Donor)。而臺灣的司法單位因為器官來源短缺,在政府主導下,替從事器官移植的醫師大開方便之門,讓死刑犯可以在其「自主意願」下,於槍決後捐出器官。

這種作法似乎將中國傳統的「報應」與「贖罪」觀念聯繫起來─一個被法律判定為十惡不赦、天理不容之人,若良心未泯,捐贈器官應該是被廣為接受的「贖罪」行為吧!

至於歐美社會為何如此排斥死刑犯捐贈器官,與其野蠻的歷史有關。十四世紀末,教皇解開了自希臘城邦時代以降、一千多年以來,禁止解剖人體的律令。

死刑犯首當其衝,成為上述觀念解放下的「祭品」。為了宣傳「造物主萬能」和「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觀念,被絞死的犯人,其遺體接受公開解剖變成是理所當然的事。

幾百年下來,荷蘭、法國、英國、德國,甚至之後的美國,死刑犯的大體解剖變成娛樂事業,外科醫師有特權可以辦理上述「解剖秀」,解剖後還配合高檔飲食與餘興節目,使整個活動不只是風尚,更能賺錢,直到二十世紀初才停止。

為了脫野蠻歷史,所以歐美社會對死刑犯的捐贈器官,非常感冒。我們當然不能忘記「生吞活剝式」的器官摘取,是死刑犯「器官捐贈」一直被人詬病的地方,因為這和他死前的自由意志一點關係也沒有!

現在的臺灣也終於將死刑犯排除在「器官捐贈候選人」之外,免於被歸入「野蠻國家」及「不注重人權的國家」。雖然有些從事器官移植的醫師覺得惋惜,但我一點也不這麼想,除了不相信死刑犯可以促進「器官移植」的風氣,更不相信這是贖罪的行為。如果這種概念是對的,又何必事先徵求死刑犯的同意呢?

(作者/蘇上豪:臺北市博仁綜合醫院心臟血管外科主任。熱衷寫作,一手執刀,一手提筆,專攻最困難的心臟外科,以及最需才情的長篇小說與科普散文。)

>>本文出自《胖病毒、人皮書、水蛭蒐集人:醫療現場的46個震撼奇想》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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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12/1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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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時報出版

1975年1月創立,陪伴大大小小的讀者走過生命各個歷程。出版品包括文學、人文社科、商業、生活、科普、漫畫、趨勢、心理勵志……等,活躍於書市中,累積出版品五千多種,將「時報出版」打造成華文出版界的領導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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