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 Dec
- 2018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可能因為我是個笨男人吧,所以迄今單身,有時候可能彼此認知不同。那天就是一個聚會,她留下來了,所以可能有一些彼此判讀的差距,無法揣測她真正的感受。」名導演涉性侵事件延燒至今,這句他離開地檢署時說出的話,在我心裡停留了好一陣子。停留的原因,主要是案發一開始,他強調自己和對方是男女朋友關係,可能是彼此「認知差距」導致這起風波。
認知差異,這個詞很令人玩味。為什麼會一開始就幫對方假設,她是願意的呢?
也許,我們得回頭過來看看目前現行的法律!
刑法第16章221條明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關鍵是,違反其意願。意思是被害人需要提出證明說自己是不願意的,這舉證何其困難。
而為什麼被害人需要舉證自己是「不願意的」?因為現行的法律假設你沒有明確的表示,就是默許。這樣的假設,會導致在法庭上的問話方向聚焦在被害人當時的言語、行為反應上。
在法庭上被害人還需要因為被問到「當時有沒有明確的告知不要?有沒有用反抗呢?」而不斷回想身心受創的回憶。可能還要被質疑自己反抗的不夠用力,被誤會自己很樂在其中。
瑞典2017年的臨床研究顯示,遭強暴的受害者中,有70%的人在過程中經歷了非自願性癱瘓。被害人不是不想反抗,而是在驚恐之中失去了反抗的能力。
這樣看下來,你不覺得很荒謬嗎?原來我們的法律沒有一個清楚明確的界線,在保護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才會讓加害者屢屢以「我們是男女朋友」、「兩情相悅」作為藉口,讓受害者更加處在一個不利的位置上。
2018年7月瑞典開始實施一項新的法律,從事性行為時,雙方都要明確地以語言和行為表明他們想要從事性活動。如果不是雙方皆出於自願的性行為,即使沒有暴力、脅迫存在,也都是犯罪的行為。
這個稱為「積極同意」的法案就改寫本來的思考邏輯,這個立法的背後,是把合意性行為的模糊空間去掉,將合意性行為的界線變得明確。即使是男女朋友,雙方沒有都同意,就是犯罪。即使對方在你家留的很晚,還喝了酒,對方不在意識清醒下、沒有同意就是犯罪。沈默、不表態,不代表對方是同意。
除非對方明確表示出同意,才可以算數。
也許,就是需要從法律上做基本改變。將性行為的模糊地帶去掉,才能降低這名導演的「認知差距」,讓他從笨男人的藉口中脫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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