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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b
  • 2017

結婚條件「有房、薪水交出來」呂秋遠:這樣誰敢娶!?

作者 談談

2017/02/15 11:16
▲示意圖/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 作者 / 呂秋遠律師 )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但是有許多人喜歡把這件事變成是兩個家族的事。

 

尤其是男方與女方的家長都喜歡介入的時候,結婚就會從確定的事,變成如果的事,甚至是否定的事。

在PTT的男女版上,出現了一份以結婚為前提的合約,讓我們來看看這份合約的內容:

1.請我的父母將一間房產轉移到我名下,男方出資裝潢後作為新居:大聘、小聘照北部行情:100萬、36萬。女方會購買家電、床鋪作為嫁妝。我父母多年克勤克儉,才在市區有兩間老公寓。

他們不希望女兒租房子住,整天擔心被房東趕,也不希望女兒住在貸款還沒繳清的房子,隨時擔心被查封。轉到我名下是為了避免家中有變故、債務而影響到小家庭。

2.婚後男方要負責所有的家庭食衣住行育樂,以及未來的子女教育、坐月子中心、婚禮、蜜月、婚紗照,也是男生的責任,如果未來想買房、買車,貸款也要男方全額負責。

3.女生婚後要繼續工作與進修 (公務人員),女方收入全部作為自己的私房錢與女方孝親費,因為兩人都有工作,所以婚後女生不做家事、不煮飯、不餵母奶,請假照顧小孩時,需要給女生最低工資的零用金。

4.為了保護女兒,避免男生外遇,婚前協議需加入如發生外遇,男方須放棄小孩扶養權,且轉移名下不動產作為贍養費。

本婚前協議一共4條,真是嚇死寶寶了。

第一條,主要講兩件事,聘金跟房子。這一條其實沒太大必要性,因為房子如果是男方父母贈與給兒子,未來即便離婚,女方也無法取得一半。至於聘金,大聘一般而言都會退回,只是做面子而已,小聘通常會被女方沒收,不過女方既然要提供家具,說不定價值超過36萬,那也就算了。

不過,我覺得女方父母很扯,愛女心切也不是這樣的。人家不會記得你的嫁妝,只會記得你的聘金。人家不會記得房子是給兒子,但是會記得你女兒貪財。

 

第二條,就是結婚的所有花費、婚後的所有開銷,通通都由男方支出。簡單來說,男方就是賺錢的工具人。然而,憑什麼男人要承擔這個家庭的所有開銷?家庭不就是雙方依照彼此的所得能力,共同支應嗎?

女方家長如果想把女兒當陸小曼,以後女婿就會變身成為徐志摩。

「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來,我輕輕的揮手,不帶走一片錢財。」

第三條,女方所賺的錢都是女方的,家事完全不用作,如果請假照顧小孩,要給最低工資。這個條件如果翻譯成白話文,就是「順手捐鈔票,救救我女兒」的概念。在這個家裡,女王什麼都不用做,男人必須得請管家,或是自己來。

第四條,男方外遇的時候,必須割地賠款,放棄小孩親權,並且給女方房子作為贍養費。這位家長,外出行走,法律要懂。親權事先約定是沒用的,不是個好老公,不見得不是個好父親。

就算這位男生事先放棄親權,如果女生往後跟孩子不親近,法官一樣可以把親權給男生。至於贍養費,這是給女方,不是給小孩的。小孩的費用叫做扶養費,婚姻的遣散費才叫做贍養費。

這種東西固然可以事先約定,但是要拿得到這東西,在民法的規範上很嚴格,必須是女生無工作能力,而且離婚時無過失,才可以請求。即便簽署這種東西,你覺得無情的女婿,以後不會在法院抗辯?

約定贍養費?你是在暗示你女兒以後會變成植物人嗎?

這種所謂的愛情條約,如果不是奠基在平等原則上,根本就只是在墳墓前燒金紙而已。我們已經不是活在光緒年間了,如果希望婚姻幸福,偏頗的婚前協議書,不過是一只催命符。

婚姻,從來就是兩個人的事,請不要當作兩個家族的事,這年頭不流行羅密歐與茱莉葉這種悲劇了。卡帕萊特家族與蒙特鳩家族請速速退散,放過這兩位戀人一馬吧。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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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2/15 14:50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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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談她的愛、他的心;談我的友誼、妳的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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