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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Jun
  • 2018

發現另一半外遇 妳應該這樣做...

作者 深藍

2018/06/27 15:41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內政部統計,去年2017年結婚率為千分之5.86,離婚率為千分之2.31,結婚率創下新低,而離婚率則是近5年來的新高點,根據統計資料,粗估平均每5對新人結婚,同時就有2對怨偶離婚,而這些都是檯面上的正式統計資料,若再加上分居跟外遇的非官方數字,只怕年輕人對於走入婚姻的憧憬會一夕幻滅,今天我想跟大家討論有關另一半外遇了該怎麼辦這個話題。

 

 

首先,讓我們先將外遇分類,用二分法來說,外遇大致可分為實質外遇跟精神外遇,所謂的實質外遇就是指另一半背著你和另外一個人有了你所不能接受的肌膚之親,簡單來說就是和別人上床了。

 

精神外遇則是指另一半愛上別人了,但尚屬大頭還控制的了小頭的範疇,沒有做出對不起你的事情,有些人不能接受實質外遇但精神外遇尚可忍受,我個人則是兩者都不能接受,這兩者外遇類型,前者有法律上的問題,後者則是道德上有瑕疵。

 

當另一半外遇,當事人想提告,往往第一個想到的就是「通姦罪」,然而,台灣的通姦罪要求相當嚴格,需有性交證據才算,因此常發生雙方衣衫不整共處一室,但由於沒有性交的直接證據,所以檢察官不予起訴的情況。

 

依照《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條件,有以下10種: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其中第二條便是通姦罪,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以及歐洲多數國家,都已經通過通姦除罪化;台灣、印度、菲律賓,還有伊斯蘭各國家仍針對通姦有輕重不等罰則。

 

 

未來若連台灣都通過通姦除罪化,難道在法律面上就拿對方沒轍嗎?

 

倒也不能這樣說,除去刑法上的通姦罪,只要你能證明另一半和他人性交,還是能依照上述的民法訴請離婚並要求贍養費,只不過通姦除罪化之後,警方將更難申請搜索票,蒐證的難度將大大提高,甚至在蒐證過程中被對方反咬一口,告你妨害秘密等罪,退一步來說,婚姻走到這一步,也夠悲哀的。

 

如果你心裡還愛另一半的話,對方外遇你一定會有感覺,他可能開始注重打扮、公司出差的機會變多了,晚上經常有應酬晚歸,車上出現陌生的長髮,手機不離身……等等。

 

當你發現對方出現這些異狀時,最笨的處理方法就是開門見山的問對方:「你是不是外遇了。」,最好不要打草驚蛇,你該做的是蒐集證據,讓他一槍斃命。

 

這邊我教大家一招,你可以趁半夜對方睡著時,將開啟GPS定位的手機,放在車子座椅下方用膠帶牢牢固定住,默默觀察這一段時間對方有沒有說謊,車子是不是出現在汽車旅館。

 

確認對方出軌之後,找律師商討下一步的對策,就算失去愛情,但絕不能失去麵包,在沒有把握拿到贍養費或房子的所有權之前,絕對不要跟對方攤牌。

 

當然,為了小孩著想,要選擇隱忍,假裝不知情繼續和對方一起生活,同床異夢倒也不是不可以,也許有一天對方會迷途知返回頭是岸,也許你本來就已經沒有那麼愛對方,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日子也就這樣過去了,也許對方出軌你反而鬆了一口氣,如此一來,早就背叛對方的自己,罪惡感就不會這麼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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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深藍

男與女、夫與妻之間的相處,不是非黑即白,不必追根究底,有時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彼此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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