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
- Dec
-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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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從2003年開始,就是一種錯誤的政策,歷經政黨輪替,這種不公平的剝削,國民兩黨,始終如一。
所謂的「國民旅遊卡」,不是給公務員的優惠措施,相反的,這是一種對於公務員運用自己不休假補助的權利限制。
依法而言,公務員只要連續服務一段時間後,即可獲得除了周六、周日與國定假日之外,一年7日至30日的不扣薪休假。一開始的時候,如果符合休假資格的公務員,沒有把應該休息的天數休畢,第二年的時候,政府就必須以「日薪」乘以「未休畢天數」的金額,於原有薪給外再發給予相關公務人員。
在1996年,政府為了鼓勵公務員休假與節省公庫支出,強制要求公務員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未達休假14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此制度則簡稱為「強制休假」。可是,如果還是沒有休完假,政府會把這14天改為定額16,000元的「休假補助」。2003年開始,新制度再次實施,公務員的16,000元休假「補助」,必須要以信用卡的方式到特約商店消費,否則不能請領,這張信用卡,就叫做「國民旅遊卡」。
所以,這張卡片是福利嗎?如果我們認為,特休假不應該用錢購買,這才叫做福利,否則公務員沒有特別休假,政府補償這些人,怎麼會是福利?這明明就是他們應得的薪資一部分。
這樣的制度是不是合理?當然不合理,因為雇主怎麼可以要求勞工,因為雇主的政策目的,把他們的薪資花在特定項目上?就像是我們現在上班,如果老闆發給我們的加班費,其中有一部分老闆規定,必須一定要花在旅遊上,而且還得要特約商店才能領取這部分的加班費,這難道是合理的嗎?
明年開始實施的新制度就更誇張,如果要領取這筆「特休補助」,必須要把當中的8,000元,「一定」要用在國內團體旅遊中,否則不能核銷。姑且不論觀光局目前推薦的團體行程有多麼坑人,台北半日遊,完全沒門票就要收費1,100元,為什麼一定要補助旅遊業?我們律師就不是人嗎?難道這筆放棄特別休假的補助,就不能用在律師業,例如補助離婚之類的?或者用來補助買書也很好啊!圖書業也很不景氣,不是嗎?不然,藝文業也不錯,補助看演唱會,為什麼不行?
重點就是,政府未免也管太多,連公務員的薪資一部分,都要管人家怎麼用。這些錢,是公務員沒有特別休假才換來的薪水,這本來就是他們應得的,為什麼要配合政府政策,進行消費?旅遊業蕭條?現在台灣,哪個行業不蕭條?難道中國觀光客不來,用了這些錢以後,旅遊業的蕭條就會立刻很秋條?
不要指導公務員怎麼使用他們原本應得的薪水好嗎?他們想怎麼用,就可以怎麼用,只要用掉,就是對於台灣產業的幫助,也都會產生乘數效果,更何況,把那些坑殺中國觀光客的行程拿來強迫公務員消費,這是怎麼一回事?
取消國民旅遊卡吧!讓應該屬於公務員的不休假薪資,還給他們。政府,請不要再帶頭剝削勞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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