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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Aug
  • 2016

誣告恩人的父親,付出慘痛代價!(下)20年後的證人

作者 劉峻谷

2016/08/18 10:25
▲示意圖/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上篇按此>>黑道施壓,誣告陌生人縱火!(上)20年後的證人

法官敲法槌:「肅靜!林先生,沒有我的允許,不要擅自發言,請自重,不然逐出法庭。」法官看著律師說:「請大律師與林先生溝通,遵守法庭秩序。」

 

我不服!高職沒有念完的林家煌,每天抱著六法全書研究法條和公共危險的構成要件,不時走到案發現場發呆,一站就是一兩個小時;他也曾半夜彎腰鞠躬向鄰居借三樓陽台,俯視停車棚,喃喃自語:「怎麼可能看到臉?只看得到頭頂。」他要朋友模擬案發經過,他從三樓拍照,要拿給法官看,證明證人說謊。

「X!」郭志勇每次經過事發現場,心裡就一陣怒罵:「一定要他賠到脫褲子!」他向林家煌要不到錢,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求償一百二十五萬元,民刑事都告,一定要告到林家煌人去關,再吐錢出來賠償,「沒錢?沒錢就查封房子。」他連要錢的方法都想好了。

案發一年半,地方法院宣判:被告林家煌犯公共危險、毀損罪證據明確,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人爭執,率爾以激烈手段實行縱火,且縱火處為人口稠密之住宅區,時值深夜,所為對告訴人財產、社會公共安全造成莫大危害,犯罪所生損害重大。且被告犯罪後猶一再飾詞圖卸,不知悔悟,犯罪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以及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這個判決引發連鎖效應。民事法官參考刑庭判決結果,認定林家煌縱火燒掉郭志勇的轎車,判賠65萬元。

「上訴!上訴!」林家煌心痛地付清一審的民事和刑事庭律師費用二十萬元,「我一定要上訴,律師快幫我想想辦法,我是被冤枉的。」

「我沒有燒車,我不服氣,檢察官沒看現場,法官沒有半夜從三樓往下看,只聽證人作偽證就判我刑,我不服氣!」林家煌在高等法院拿出一堆自己拍的照片,加上現場圖示的大海報,紙上寫得密密麻麻,以時間序一一比對證人王俊義的說法:「法官您看,這是半夜我從王俊義隔壁鄰居家中陽台往下拍的照片,路燈不夠亮,只能看到頭頂,怎麼可能看到臉?」

距案發時間三年,高等法院刑事庭宣判:駁回上訴之理由以被告罪證明確,認為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二年為適當,維持原判決。

林家煌到場聆判,身子一晃差點昏倒,律師和林太太攙扶他走出法庭。高等法院空曠高挑的屋簷,鋪著紅色塑膠軟墊的走廊,在林家煌眼中好似一條走不完的路,他在法庭的走廊上已經走了三年,到底還要走多久?

郭志勇曾透過律師向他開條件,賠一百萬元換和解與撤回毀損告訴,如此,林家煌只剩屬於不能撤告的公共危險罪,將可獲法院從輕量刑。

 

「不!」林家煌不答應,「沒有做的事,絕不和解,賠錢和解不就等於承認縱火?我要繼續拚輸贏!我要告王俊義作偽證。」

「王俊義的證詞導致我們一審刑事和民事、二審刑事都輸,他的證詞太關鍵了,他到底是誰?」律師向林家煌建議:「先弄清他與你結了什麼仇,法官才有可能相信他挾怨報復,進而不採信他的證詞,這個官司才有救,否則高院民事庭也會跟著輸。」

林家煌到處打聽王俊義是何許人也,得知他與兒子林志豪同年且同一個國小畢業,於是向林志豪要國小畢業紀念冊。

「國小畢業紀念冊?」林志豪說:「早就不曉得塞到哪裡去了?爸,你要我的國小畢業紀念冊幹嘛。」

「哪個證人叫王俊義,把我害得好慘,我想知道他是誰?我哪裡得罪他,為什麼要害我?」林家煌打官司這三年期間,跟家人討論案情只講證人,從沒有提過證人名字。

「王俊義?這名字好熟。」林志豪喃喃自語,卻想不起來是誰,同一年級的學生有十多班六百多人,不可能每個人都認識。翻箱倒櫃一下午,終於在書櫃的最底層找到國小畢業紀念冊,他逐班尋找「王俊義」,看著一張張人頭照片,勾起他的國小回憶,一晃眼就過了近二十年,才二十八歲的他竟也發出「歲月不饒人」的感嘆!

「王俊義,有了。」林志豪的眼光停留在一張照片,兩人一塊兒吃麵包的情景歷歷在目:「會是他嗎?」兩人一、二年級同班,升上三年級分班,但在學校常見面。就讀國中時也曾碰面,但王俊義變了,變得喜歡跟學校裡的小混混在一起,變得流裏流氣,兩人沒有交集,斷了聯絡。

林志豪打電話問了幾個曾經與他和王俊義同班過的同學查證,確認王俊義因逃兵通緝被抓,關在新店軍事監獄。軍監只准人犯家屬會面,林志豪無法去會面,他寫了一封信並附上兩人小時候與同學拍的合照,「……有一次,我跟爸爸、媽媽說你餓肚子上學,搶筱芬的包子吃被老師罵還罰站。

爸爸從第二天開始,每天要我帶兩個麵包上學,一個給我,一個給你,他知道你喜歡熱狗麵包,所以常買兩個熱狗麵包要我帶去學校。吃到後來,我都吃怕了熱狗麵包…。」、「你曾去作證,指認的縱火焚車案被告林家煌,是我爸爸。」

 

王俊義捧著信的手在發抖,淚水濕了信紙,恍忽間他又聞到肉包子和熱狗麵包的香味,他收起信,望著囚房的鐵窗兀自發呆。

高等法院民事庭的開庭氣氛比起刑事庭輕鬆多了,但是,今天民事庭不尋常地來了兩名法警,夾帶著一位理光頭、穿藍色囚衣的年輕男子。

「報告法官,我……之前作證說的話是假的。」王俊義愈說愈小聲,還有點兒發抖。

「王俊義先生,請你再說一次,什麼是假的。」女法官嚴肅地問。

「我之前在地方法院作證,指認林家煌先生縱火的證詞是假的。」王俊義說:「勇仔郭志勇要我哥哥到軍監看我,要我出庭作偽證。」

「你承認作偽證?這可是觸犯偽證罪的行為。」女法官提醒他:「偽證罪可是會判處七年以下徒刑的,你要考慮清楚,說實話。」

「我說的是實話,我上個月才知道林先生是我國小同學的父親。」王俊義看了旁聽席上的林志豪一眼,鼓起勇氣說:「我很難過,睡不著,說出來才安心,是勇仔叫我作偽證。」

「好,說明郭志勇教唆你作偽證的經過。」女法官吩咐書記官:「將他說的每一句話載明筆錄。」

林家煌與兒子林志豪眼神交會,感激、感動與感慨全都蘊藏在一個眼神中。

 

由於王俊義當庭翻供作偽證,全案一夕翻盤。女法官裁定暫緩審理,並向地檢署檢察官告發王俊義涉及偽證罪。

最高法院因為王俊義翻供,有了新證據,將縱火焚車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八個月後,地方法院依偽證罪判處王俊義六月徒刑,因為他是累犯,不能易科罰金,他又多坐了六個月的牢。郭志勇則從被害人淪落為被告,被檢察官另行依涉及教唆偽證罪起訴。

王俊義的供詞再次發生連鎖效應,高等法院刑事庭更一審判決林家煌無罪;稍後,民事庭也判決,免賠。歷經七年纏訟,林家煌終於洗刷冤曲,獲得清白。

我到林家採訪時,林家煌提及此事仍語帶哽咽。他說,高等法院更一審最後一次辯論時,關在軍監的王俊義當庭透過視訊電視,向他鞠躬道歉。他透視訊向王俊義說:「我原諒你,我知道你的壓力。」

林家煌對我說:「沒想到二十年前兩個孩子的麵包情,竟然救了我!

又三年後,郭志勇的偽證罪不成立,原因是無法證明他教唆王俊義作偽證。

纏訟十年的案件,到最後縱火兇手仍逍遙法外,郭志勇的賓士車燒光沒人賠。

林家煌獲判無罪,卻也花了百餘萬元律師費。

原來不關他的事的證人王俊義,卻從「公親變事主」,被判處有罪。他前後兩次作證,一定有一次說謊,他是罪有應得。

結局竟又回到原點,當事人都是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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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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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8/18 12:14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劉峻谷

「法院是一個神奇的地方,對當事人來說,法院是他們追求公平正義的地方;對我而言,法院是人間恩怨情仇的匯集地。 我寫的故事,都是發生在法院、檢察署的真實案例,我寫他們人生的失敗的過程,寫他們作證,良心面臨的勇氣和懦弱,並反省媒體報導產生的正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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