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 Jul
- 2017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要不要跟外國人交往?我覺得這是一種天分與緣分。天分,就是語言能力要還可以,適應外國文化的能力也還行。至於緣分,就是你要有機會可以認識外國人。
如果沒有出國深造,這個機會還是可以製造的,例如交友軟體或是到一些特定外國人聚集的場所之類的。當然,也可能在路上轉角遇到愛,但就是要鼓起勇氣主動去搭訕就是了,人生不就是這樣,至少嘗試過,沒成功也釋懷。
但是,懷孕生子就不一樣了,妙麗固然可愛,但是一旦沒有一起照顧孩子的想法,未來就會有誰來行使親權的問題,這可不是簡單的事情,當愛情已經不再,兩方想要把孩子留在身邊,就會是一場嚴酷的戰爭。
首先,你得先考慮要不要結婚。台灣的法律規定是這樣,只要在當地結婚儀式有效,台灣就會有效,至於有沒有依照台灣的方式登記結婚,並不重要。所以如果在拉斯維加斯因為一時興起,花了55美元,基於好玩而登記結婚,即使回來台灣後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身份還是已婚。
結婚比較有保障嗎?(冷笑)那要看你要什麼保障,特別是如果將來要在外國法院進行離婚訴訟,你就會知道有多難,在爭奪孩子親權的時候,光是「變動最小原則」,就會讓你跨過傷心太平洋,一個人打包回台灣。對方也會極力攻擊台灣的環境不適合小孩成長(?)而龐大的律師費,會讓你覺得在台灣請律師的費用,簡直只夠付外國律師小費而已。
如果在台灣,事情會簡單一點。所謂簡單一點,就是你會有主場優勢,基於法官不會希望孩子有太大的環境變動,你會有多一點勝算。但是這種事情很難說,對方如果有外國護照,可能會直接帶回國,在歐洲或美國比較嚴格,可能會要求對方出示另一半的同意書,但其他國家可能就會讓你連另一半都找不到,遑論小孩。
我曾經遇過越南籍配偶,直接把孩子帶回越南,她的老家必須要搭機、搭車、搭船、搭摩托車,才能到達。這父親花了非常多力氣,才能見到孩子一面,遑論在越南訴訟。
而且這種親權官司,往往很難共同監護,特別是另一半沒有拿到台灣國籍的時候,法官往往就是只能在父母之間選一個,這對於孩子來說傷害很大。
因為孩子從此之後,就很難用探視權彌補另一半的親情。例如父親在德國,只是來台灣短暫當顧問,如果父親工作契約到期,又不願意歸化台灣,簽證到期後必須回德國,那麼就是生死兩茫茫,總之會有一個人取得親權,而另一半的探視權幾乎形同虛設,都已經分隔台、德兩地,誰能隔週就到對方家中帶回來探視兩天?
所以,要談跨國戀愛很好,但是要不要有孩子,請一定要考慮清楚。即便是兩個本國人結婚,想離婚都得脫層皮,如果是異國婚姻,兩個人還想爭奪親權,那麼請要有心理準備,這會是一場漫長且不容易的訴訟。
所以我不鼓勵異國戀情與婚姻?不會啊!婚姻本身,本來就是愛與勇氣的冒險故事,怎麼會不鼓勵?但是,懷孕前請多想三分鐘,人生會更美好。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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