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 Dec
- 2015
(作者/平禾)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前(14日)天在高等法院認罪,承認檢察官指控他行賄官員,標到八德合宜住宅等三個建案。他認罪的原因是想獲判緩刑,不想坐牢。被外界解讀為打哀兵牌。沒錯,他正打哀兵牌,但這是訴訟制度所允許的合法策略。我的看法是,趙將獲改判較一審輕的刑期,但是不可能獲判緩刑。
趙藤雄被控行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2000萬元,取得八德合宜住宅、林口A7合宜住宅兩個標案。另與葉談妥行賄,以換取新竹眷村改建標案。後因葉世文卸任營建署長轉任桃園縣副縣長,趙馬上轉向涉嫌行賄營建署主任秘書洪嘉宏(案件仍在偵辦中)。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趙藤雄在八德合宜住宅、林口A7合宜住宅行賄證據明確,兩罪合併判四年六月徒刑;新竹眷改案行賄證據不足,判無罪。趙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趙藤雄在一審或二審開庭期間,都自我定位「被害人」角色,堅稱「被動配合行賄」、「被迫行賄」指葉世文以職權恫嚇要錢。他承認行賄是犯錯但沒有犯罪,「認錯不認罪」並要求法院判他無罪,是他的一貫態度。
為何在法院宣判前夕,趙藤雄態度突然大轉彎,低頭認錯?可能是趙營律師研判被判有罪,要坐牢的可能性很高;或是得知台北地檢署掌握他和外甥遠雄副總經理魏春雄涉嫌行賄洪嘉宏內情,掌握不利兩人的證據,與其屆時又捲入另一場官司,倒不如現在認罪,一次解決。
後者的可能性很高,因為犯罪者通常是像擠牙膏般「證據到哪裡,認罪到哪裡」,少有主動承認讓自己「罪加一條」。
看看趙藤雄在法庭的說法:「案發後我深刻反省,辭去遠雄職務,不會再犯。我和兒子身體不好(無法接掌經營),病歷(兩人)已交法院參考,請求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餘生會對社會做有意義的事,願履行法院所要求的公益事務(服社會勞動或公益活動),請判我緩刑。」連兒子的健康和自己的餘生都拿出來做為從輕量刑的理由,可見趙藤雄這次真的低頭了!
趙藤雄在最後關頭低頭有用嗎?依他涉犯的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必須在檢察官偵查期間「自白」犯罪,才能依法獲得減刑的優待。他到審判階段才自白認罪,太晚了,不符減刑規定。
但是為了鼓勵犯罪者認罪,及早釐清案情真相,節省訴訟司法資源,刑法第五十七條刑的「刑罰之酌量」列了十個項目,做為判刑輕重的衡量基礎,其中第十項是「犯罪後之態度」。也就是犯後態度好,包括認罪、認錯、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法官可以據此在法定刑期區間酌量判輕或判重,但不是一定要減刑,只是做為量刑的參考。
根據此一規定,趙藤雄在二審宣判前夕認罪猶未晚,有機會爭取到法官引用此一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例如從一審判的四年六月改判為四年,或三年十月、三年六月。
趙藤雄的希望不僅是減刑,而是判緩刑,他不要坐牢。但是緩刑有適用緩刑的規定,例如在案發時轉為污點證人,全部認罪,全盤說出內情,才有可能獲判免刑或緩刑。趙藤雄一路走來「認錯不認罪」早已不適用緩刑規定。
如果判他緩刑,又是一個頂新案翻版,必定舉國譁然,「吃得下就吃下去,吃不下去的吐出來就沒事」,豈不鼓勵犯罪,公平正義何在?我認為,趙藤雄想以認罪換緩刑,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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