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奧運國手陳進龍,3年前騎自行車行經新北汐止區秀山路巷口,不慎與汽車碰撞後導致全身癱瘓,事後向42歲陳姓駕駛求償1152萬餘元,案經士林地院審理,認為陳進龍當時騎乘腳踏車時未靠右行駛,應自負6成肇事責任,扣除已理賠的保險金額,陳姓駕駛應賠償19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現年69歲的陳進龍,曾是奧運、亞運跳遠、100公尺接力國手,後來轉任教練一職,先前更擔任過田徑協會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員、台北大學兼任教授等職務,不料,3年前發生車禍後從此全身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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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前(108)年7月28日傍晚17時9分,陳進龍騎乘腳踏車行經汐止秀山路127巷口時,突遇陳男開車竄出,雖然陳進龍已緊急煞車,但仍失控摔車後飛撞到汽車車頭,最後重摔在地,造成頸椎挫傷併頸部脊隨損傷等傷害,胸部以下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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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士林地院勘查路口監視器,發現當時陳進龍騎乘在車道中央且逐漸靠左,明顯未依規定靠右行駛,也有過失,最終法官判陳進龍須自負6成責任,對方應賠償410萬,扣除陳進龍已領的保險金,得再請求賠償損害額約19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但由於陳姓駕駛已因病離世,其法定繼承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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