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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Dec
  • 2017

育嬰假回來,原來的職缺沒了怎麼辦?

作者 律師娘講悄悄話

2017/12/28 13:25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圖片來源/unsplash

最近常常遇到身旁的女性在問,很想請育嬰假自己帶孩子一段時間,但又怕回到工作崗位時被刁難,也擔心原本的職缺不保。

 

 

其實說的也是,大公司或許人事編制大,還有調整的空間,但如果是中小企業,常常一個職位可能就只有一個人的編制,一旦原職務人請了半年、一年以上的育嬰假,公司也請了新的同仁上任,請育嬰假的人復職時的確相當兩難。

 

首先關於育嬰假的法源基礎是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受僱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也就是說在子女滿三歲前,不論父或母都可以向老闆請二年之內留職停薪的育嬰假,而且應注意:

 

1.應以書面申請

 

2.雇主不得拒絕。

 

 

3.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受僱者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本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的細節與方式大家可以參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包括:申請方式、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等等。

 

而最常見的爭議就是,當請育嬰假的同仁要復職,原工作崗位沒有職缺,雇主有權利調動他的職務嗎?想要復職的同仁可以拒絕嗎?其實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明確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同法第3條第9款則規定了:「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圖片來源/unsplash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簡單的說,除非有前面四個正當理由,否則僱主有義務讓請育嬰假的同仁復職,而且是回復原有的工作職位,而即使有前面四個正當理由,未能讓育嬰假的同仁復職(回復原有職位),也應依法發放資遣費跟退休金。

 

假設原單位因人力需求的問題,在請育嬰假的同仁留職停薪期間,需聘請人力支援也應以暫時替代的人力為優先。

 

如因專業性業務無法聘請替代人力,而必須聘請專職人才,導致請育嬰假的同仁收假回單位時,無法容納其回到原職缺,也不能強迫他調動到別的單位,只能依法發放資遣費跟退休金。

 

我們舉一個法院裡的育嬰假爭議給大家參考:

 

這個案例賴小姐在產假放完後向公司申請育嬰留停,公司也准了,但是在第一次育嬰假即將結束前,向詢問公司可否再延長育嬰留職停薪,卻遭公司拒絕,要求賴小姐期滿要復職,而且以當初賴小姐的第一次留職停薪申請表上載有電腦打字:

 

「本人保證留職停薪期滿後回公司上班,若未依規定辦理復職,本人同意受公司免職處分。」為理由。

 

不過本案的法官認為,該約定顯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得續請育嬰假之規定,應屬無效之約定,此外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也有明文:「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賴小姐的狀況是,本來她所擔任的會計主管一職已由他人接任,復職後,公司表示僅能提供業務助理職位。

 

法官認為該業務助理職務內容,對公司屬可有可無之職位,顯見公司並沒有讓賴小姐復職的誠意,而是想以賴小姐第一次育嬰假申請書上無效約款的內容,佯稱歡迎賴小姐回公司復職。

 

如賴小姐未復職再藉此予以免職處分,以達到解僱賴小姐的目的,顯然有藉機解僱之惡意企圖,因此勞僱關係已產生重大破綻,無回復的可能。

 

公司違反勞工法令的行為,造成賴小姐受有損害,賴小姐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交付非自願離職書。

 

所以關於育嬰留停復職的爭議,我們可以總結以下的結論:

 

一、 以回復原工作內容為原則。

 

二、 雇主應優先聘請暫時替代人力,除非因考量業務專業性之因素而不得已,才能聘請非替代之專職人力取代該職務。

 

三、 需有法定之事由才能拒絕復職員工回復原工作內容。

 

四、 調動仍須符合法定調動原則,員工則可以選擇非自願離職領取資遣費。

 

五、 在不低於法定最低要件或強制規定之情形下,勞雇雙方得協議訂定或變更受僱者之勞動條件。

 

要特別說明,以上仍有個案狀況的適用空間,勞資雙方還是應該基於善意、公平、互惠對待彼此,以免有朝一日要翻臉對簿公堂,也提醒想請或正在請育嬰留停的人要特別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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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2/28 13:26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律師娘講悄悄話

  • 林靜如 輔大法律系畢業,現從事法務工作,為可道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之妻,因而人稱『律師娘』。 在事務所裡,她是大律師老公的貼身特助。開庭以外的事她統統都要做,練就了十八般武藝。 但她不想只是這樣而已。 和大律師一起,聆聽著當事人的人生,感受著當事人的悲苦,她決定,寫出她的感動, 用文字說出比訴訟更撼動人心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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