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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Apr
  • 2017

創作?侵權?3分鐘看穿「谷阿莫」

作者 李又宗

2017/04/25 12:38
▲TVBS/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大家好,我是李又宗,今天要講的故事是用3分鐘看完這篇文,讓你瞭解為什麼片商要告谷阿莫。要了解谷阿莫,我們可以用3個層面分析:

一、法律層面

谷阿莫被告絕對不是因為劇透或是爆雷,這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問題,真正有問題是他取得影片的方式跟來源是否經過片商同意。

 

因為谷阿莫的誕生跟成長完全就是吃電影畫面,全部都是片商跟製片公司的版權,他創作的影像沒有「影像創作」,只有自己的嘴砲觀點,後期才開始有他本人的露面,許多影片在台灣又是上映中或計畫上映的電影,加上他現在有2百萬的粉絲團,有實質上的影響力,這才是片商跳腳的原因。

二、 道德層面

電影最主要賣的是「故事」和「情緒」,優秀的團隊及演員們,都極力打造一個能讓觀眾留下情緒的動人故事。

谷阿莫的影片大都忽略這些內涵素養,並把酸民文化跟吐槽功力放到口白中,縱使許多人看得嘻嘻哈哈,覺得好笑又放鬆,但這就像是吃廉價的高熱量速食一樣,好吃歸好吃,但對身體一點幫助都沒有,還會變醜變胖,這才是大家說谷阿莫低俗的原因。

三、 手法層面

我對谷阿莫佩服的點在於他出片量很大,語速又快又急,這樣的影片字幕非常不好上,也因此谷阿莫的字幕總是錯字連連。而谷阿莫的營利模式是先將自己變成一個超級粉絲團,成為一個超級自媒體,再吸引廠商的廣告置入,或成為公眾人物賺公眾財。

這樣的手法其實到處可見,傳統媒體現在也會大量索取小貓小狗跟小孩的影片拼流量,關鍵點還是在於有沒有取得原作同意取得授權。

只是谷阿莫雖然自稱沒有靠影片直接營利,但是他確實靠這些影片累積流量,並且找到自己的廣告商業模式,連世大運的發言人都曾經失言說谷阿莫當時的開價是25萬。間接營利是否算不算營利,這是法官自由心證的一部份。

谷阿莫在被片商提告後,火速上傳自清影片,並聲稱自己是憑著《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聲稱自己是合理使用。

其實我看了覺得滿好笑的,因為根據國際上的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依據的是3步檢驗標準:

1.    必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

 

2.    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版權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牴觸

3.    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照這個標準來看,谷阿莫全部違反,但谷阿莫卻聲稱自己是「二次創作」不受此限,到底是「創作」還是「侵權」?爭議就留給台灣的法官吧。

當然有人說可是到電影院也會有看到爛片的機率啊,寧可去看谷阿莫,講這句話的人真的要捫心自問,你喜歡電影嗎?一年看幾部電影?看電影之前有調查一下影評嗎?這年頭大家連去餐廳都懂得先去網路上看食記和評價了,在花2百多塊的票錢以前,做個功課不為過吧?

但我難過的是,這次提告的不是好萊塢片商,而是日本南韓兩國,可見日韓是多麼重視跟保護他們的影音市場,也無怪乎這兩國的電影水準之高,台灣永遠都追不上,只能靠「賀歲片」賭賭看,真的是很悲哀。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更新時間:2017/04/25 13:02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李又宗

導演、影像工作者。2012年設立牡羊座創藝影像有限公司,並專司於影像製作,創作範圍囊括編劇、導演、動態影像攝錄、剪輯。曾任廣告編劇、大愛電視台節目企劃、後製導演,作品並榮獲紫錐廣告獎首獎、台南39小時影片競賽最佳劇情片等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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