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 Dec
- 2017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圖片來源/Unsplash
律師娘,妳一定不相信,像我這樣的知識分子也會用上家暴保護令吧!
我沒有什麼自抬身價的意思,只是我想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結婚前都以為打老婆這種事情,只會發生在酗酒或是失業的男人身上。
是他讓我知道,並非如此,原來即使位居一家公司的高階主管,也會有情緒控管的問題。
妳應該很難想像,面對這種事情第一次發生時,女人是什麼樣的心情。別人我不清楚,但對我來說,第一個反應就是難以置信──我怎麼可能被老公動手?!要是婚前的我,下一秒就去報警了!
究竟是為了什麼,結了婚以後,我居然失去這種自我防衛的能力呢?我居然在被他賞了一巴掌後,怔怔地愣在那裡將近10秒鐘才回神,然後整個人癱在餐桌旁的椅子上,最後趴在桌上嗚嗚地哭泣。
那是一種無助,像是世界上最該保護妳的人,居然傷害了妳……
很痛。雖然那一巴掌並不重,但牽引起心中的那條神經線,拉起來的力量,卻痛得讓我無法自已。
當然,動手就是不對,沒有任何理由!可是他動手的那一晚,我居然想了一整夜,是不是其實我不對在先,所以他「不小心」不對在後?
他是個單親家庭的孩子,或許,他的孩子氣還在,所以一時無法克制自己,就做錯了。他都抱著我跟我道歉了,應該是值得原諒的。
我那時也不應該說:「妳跟妳爸一樣不負責任!」即使他公事繁雜,常忙得無法接手機又從來不回電話,甚至應酬時看到我的連環叩也直接掛掉關機。
難道在婚前,我不知道這點嗎?真的是不知道!談戀愛時,他要是漏接了我的電話,一定急急忙忙打來道歉,怎曉得結婚後就變了調,所以我才難以適應。
那天,他語帶抱怨地對我說:「我的工作壓力很大,妳沒事不要打電話給我,增加我的困擾。」
「我打給妳就不會是沒事。沒空妳先不要接就好,但晚點有空時,妳不能回個電話嗎?說不定我找妳是急事,搞不好我發生車禍了,又或者妳媽出了什麼事,妳不會擔心嗎?」
我不是要詛咒他母親,可能是當下說不出什麼像樣的理由,加上我對他母親在他心中的重量一清二楚,所以一時情急,口不擇言。
「不要把我媽扯進來,她很明理,不會像妳這樣無理取鬧。」「我哪有無理取鬧?請妳接電話就叫無理取鬧,那妳這樣一出門就像斷了線的風箏,是不是太過分?妳跟妳爸一樣不負責任!」
這就是他第一次動手之前,我說的最後一句話。我一開始只是想讓他知道,像他這樣大半夜不回來、又聯絡不上,有多讓人心急。他卻想起了在他5歲時,就跟別的女人在外同居的父親。
他最後一次看到父親是爸媽簽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在那之後,父親就以他母親是單獨監護為藉口,不來看他,也不付扶養費用,就像爸爸的責任用一紙離婚協議書就可以無條件斬斷似的。
他幾乎沒提起過父親,唯一一次是我提到想生小孩時。或許他對於「父親」這個角色的定位很質疑,所以忿忿不平地說出了對他父親的評價。
「我問過律師,即使我母親單獨監護,我父親也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他過去的不負責任,我隨時可以去提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以免以後他流落街頭,依老人福利法被送進安養中心安置,我還得幫他付安養費用。」
我知道他心中始終放不下,為了想讓他知道我有多在乎他三不五時的失聯,而同時點名了他的摯愛和至恨。
是我的錯,我一開始這麼想。然而後來我才發現,我是錯了,但錯在應該讓他知道動手是多麼嚴重的事情!而不是在他說完抱歉以後,就以為他認真地自我檢討了,還抱著他說,是我講了不該講的話。
當然,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反省跟改過的,但起碼關於動手,第二次就不可原諒了。我不想重複那一次的對話。不管我說了什麼,都不應該是他第二次動手的理由。
他不了解沒關係,我想法官會告訴他,所以我離開了。去派出所提出聲請保護令的要求後,員警幫我製作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之後,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打電話通知我去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我拿到了暫時保護令,不久,法院也主動通知我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我知道我可以要求隔離訊問,但我沒有,我要在法庭上親自看法官告訴他,他不可以再對我施加暴力,我也不想再收到他一天幾十則的道歉訊息。
我想夠正式了,有效期間一年的通常保護令,禁止他對我實施家庭暴力,也不能對我有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他還得去上認知教育輔導課程。
警察還會依保護令,保護我去取回我的車子,及我個人生活、職業或教育上的其他必需品。
我本來希望在我找到律師辦妥離婚的事情之前,他能夠反省自己是怎麼失去我的。如果有下一個女人,他應該學習去擺脫他幼時的夢魘,而不是加諸在無辜的人身上。
結果他根本沒學乖!他以為求愛簡訊就不受那紙保護令所限制嗎?我關機了,這是我第一次這樣回敬他。
以往,我從不認為公平與報復是一種好的溝通方式,但是律師,我不曉得還能怎麼做,連法院的保護令也可以不遵守嗎?如果他不去上課學學怎麼尊重別人的身體,那我到底還能拿他怎麼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法院依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也就是說,如果妳去報警,他是有可能會被判刑的,而且違反保護令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後如果撤回告訴不影響檢察官起訴。不過,以他的情節,應該是罰金的可能性比較高。」
那律師娘,妳覺得呢?我應該去警局對他提出告訴嗎?這樣一來,他就會有前科了……
「這不是我們可以幫妳決定的,但或許妳可以請他『摯愛』的母親幫忙,嘗試打開他的心結。倒是妳呢?在曾經的暴力陰影下,妳走出來了嗎?
永遠不要忽視暴力的嚴重性,從第一次開始,就要懂得保護自己,不是面對每一次的暴力,妳都有機會像這次一樣走出來。」
( 作者/林靜如(律師娘):輔大法律系畢業,為可道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之妻。2014年成立粉絲團【律師娘講悄悄話】,目前已吸引了將近19萬粉絲的人氣;擅長從女性的角度重新詮釋「情、理、法」,用心讓法庭變成召喚幸福的起站。)
>>本文出自《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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