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Sep
- 2017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婚姻撤銷」「期限婚姻制」「事實婚」不是電影情節,它正在被許多國家實踐
女人們說結婚的壞處太多了,但渴婚的女孩們選擇步入婚姻是為什麼?女人渴婚的理由,要的而是安穩,一個安穩踏實的安全感。
《下流老人》一書有具引起話題的台詞:「對於日本現代年輕人而言,婚姻、子女已變成一種奢侈品」。
許多媒體斷定是經濟壓力讓年輕人對婚姻卻步。但我認為更關鍵的理由是年輕人漸漸無法對婚姻產生憧憬,她們不再相信婚姻裡有愛情童話故事,他們不再冀望人妻和人夫的角色可以讓人變得更幸福,他們開始懷疑這個傳統制度,最後甚至選擇否決這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最後「不婚單身」不再是少數族群,甚至慢慢成為主流。
單身的周末,不必早起為丈夫做早餐,不用等門,旅行不需要徵求誰的同意,越來越多女人在婚姻制度看到的不是浪漫與保障,而是女性無限上綱的犧牲,即現代摩登女性一旦進入婚姻,就形同回到守舊的舊時代裡必須屈服傳統的家庭壓力,而並非所有男人進入婚姻之後就能學會責任感。
太多對責任感避而遠之的男人,太多女性在婚姻裡比單身時還要更孤獨、更無助。
若結婚證書是一紙沒有保險的契約,若結婚證書換不到永恆忠誠的愛情,只換到一堆責任和義務,那麼,為什麼要結婚?既然結婚也不全然會讓兩人更相愛?
「如果婚姻無法提供人妻穩定的生活或安全感,那婚姻是為了什麼而存在?難道是為了生育才存在的制度?結婚,除非,生活品質會更好,不然為什麼要結婚?長輩催婚就結婚?孝順不應該是這樣的!」
結婚的實質意義是什麼?難道是分手時想要脫婚都脫離不了的魔戒?難道是分手時,就要背負離婚的刺青?難道是365天家庭勞務都換不到對等的感謝?為什麼要進入婚姻呢?難道只是因為適婚年齡到了?4、50年代的適婚年齡是18~20歲,所以根本沒有所謂的適婚年齡,只有主流的結婚年齡。
亞洲文化的特質就是隨波逐流,連結婚的timing都要跟隨主流,因為害怕落單、害怕跟別人不一樣、害怕自己會成為被主流排擠的異類。
過去日本有所謂的一周戀愛,即限時一周的戀愛,那麼婚姻能不能有時效性,有好感再續約?對於決定終生不生育子女的夫婦,我認為契約婚姻是挺吸引人的。如果舊有的制度有瑕疵,或有改進空間,就該立定新法改革不是嗎?離婚總會有一個人不願意,但「契約婚姻」應該能提高好聚好散的比例吧!人氣日劇《月薪嬌妻》提到契約婚姻的概念。
現有婚姻制度哪裡不好?
一、現有婚姻制度對女性根本沒有什麼保障。要是遇到「無良男」離婚前脫產,一毛贍養費都拿不到,還有聽過離婚的人妻,連結婚戒指都被男人討了回去的真實案例,而且不是什麼百萬鑽戒,不過是一萬元左右的婚戒。男女關係唯有散會時才有機會一睹那個人的人品。
二、現存的離婚率太高。常見的離異主因是某一方忠誠度太低(如果主流的結婚年齡是30歲前,而平均壽命約80歲,50年沒有變心的伴侶著實少數),或者對於另一半婚後的表現無法接受也無法適應。
近10年來每年離婚對數介於5萬3397對~6萬3563對。以2015年為例,離婚夫婦為5萬3448對,每天平均約有146對夫婦離婚。和2006年的6.4萬對離婚相比,是下降了,但離婚夫婦數量減少並不等於離婚率下降,而是越來越多戀人選擇「不婚」甚至「寧可終身同居也要終身不婚」。
以2016年內政部公布的離婚數據,離婚夫妻中以結婚未滿5年者占最多數,達33%,結婚年數未滿10年離婚者占54%。推測能撐過10年的,通常不要有外遇等意外,應該都能將婚姻延續下去。
藉此機會,決定研究一下日本和美國特殊的婚姻制度。日本有所謂的「事實婚」制度,人氣日劇《月薪嬌妻》(逃げるは恥だが役に立つ)的男女主角便實踐了所謂的「事實婚」。
事實婚和同居不同,夫妻雙方負有同居、扶助、家事債務、生活費分擔義務和貞操義務,一旦「事實婚」關係取消時,有請求分配財產分配和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那麼,「事實婚」與法定結婚有什麼差別?
一、由於事實婚沒有變更戶籍資料,因此當雙方事實婚關係取消時,不會留下所謂的離婚紀錄。
二、「事實婚」夫妻是法律上無親屬關係的外人,所以無權替對方簽手術同意書,更重要的是:彼此若有小孩,小孩會變成非婚生子女
三、事實婚的伴侶無法成為法定繼承人,也無法享有贈與稅、所得稅和住民稅的扣除減免。
事實婚的條件是:雙方都有成為夫婦的意願,並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實」。雙方有結婚意願,但不願接受婚姻制度的牽絆者,就會選擇「事實婚」。某些再婚男女為了顧及孩子感受不想從夫姓或或者家族反對等理由,也會選擇「事實婚」。
至於美國的婚姻制度,有一個特別的地方,即婚姻撤銷(marriage annulment),而且不單單美國,加拿大、菲律賓等等國家都有此制度。只要有一方配偶握有證據,證明配偶有重大欺瞞行為、或者證明自己在結婚時是被迫非自主性甚至被脅迫才結婚等等理由,都能向法院申請撤銷。
撤銷的困難點在於舉證蒐證困難,也有所謂的期效性。一旦撤銷婚姻,便等同雙方從未結婚,因為法院認定這個婚姻從使自終便缺乏效力。以美國而言,過去撤銷成功的案例,雙方婚後沒有共同生活或性生活便已達成撤銷婚姻的理由。另一起,丈夫婚前隱瞞自己有前科的行為。另一起案例則是丈夫欺騙妻子是西班牙人,實則菲律賓人。
事實上,台灣也有撤銷婚姻的制度,只是多數人並不知道有這條法令。事實上,台灣早在1997年就有受害者因「詐欺結婚」申請撤銷成功的案例。
A男藉故認識貌美的F女,不僅隱瞞自己只有國中肄業的學歷,還騙女方自己是某醫學院醫學系畢業的,並擔任腦科醫師,為了取得女方信任,因此交往期間會故意提及醫學上的專業知識或各種病患問題,甚至穿著醫師的白袍,並謊稱自己出身的家境富有。
A男怕被詭計被揭穿,因此一直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後不僅沒有提供家用費,也久未繳水電費,終於讓女生起疑,男生最後憤而離家。
法院認定學歷、職業及經濟狀況與經驗能力是一般人擇偶的考量要件,因而認定此案為「詐欺結婚」,依法撤銷兩人的婚姻。依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被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一旦發現對方學歷、家世、職業及經驗能力有假,便構成「詐欺結婚」,可向法院請求撤銷。
但注意:必須在婚姻開始生效後6個月內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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