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網頁上方
  • click click community
  • click click community
  • click click community
  • 10
  • Mar
  • 2016

雛妓的眼神,被侵犯的是身體還是靈魂?③

作者 劉峻谷

2016/03/10 11:23


(作者/劉峻谷

上篇:雛妓的眼神,被侵犯的是身體還是靈魂?②

次日,我報導14歲雛妓小可被捕的新聞,搭配一篇感人的人物特寫。這是我幾個月以來版面最大的一篇獨家新聞,長官和同事迭聲稱讚。

兩週後的某天我走進刑事組,突然左小腳一陣劇痛,我蹲下摸著小腿,一抬頭又看見美麗的小雛妓小可正惡狠狠地瞪著我。

小可高舉戴著手銬的雙手向我撲來,及時被押解的刑警拉住,她的雙拳在我胸前揮舞並咒罵:「你騙我,你假裝警察騙我聊天,爛記者。」

刑警拉著她往前走,她回頭繼續叫罵:「騙子,你害我在少年觀護所被室友嘲笑,觀護員還通知我媽媽要調查我有沒有說謊。」她的叫罵聲引起警員和其他嫌犯側目。

「幹!騙子。」小可掙扎著轉身對我比中指。

小可怒視我的眼神令我冷汗直流,腿痛比不上心痛。


~~~~~~~~~~~~~~~~~~~~~~~~~~~~~~

當年我是第一次碰到這種事,不知道如何反應,看著其他被押解進來的嫌犯或正在做筆錄的嫌犯,我突然不知該怎麼採訪,好像怎麼做都不對。

老鳥記者A說:「你想太多了,不裝警察誰鳥你,哪個嫌犯會乖乖回答記者的問題?況且你又沒說你是警察,你騙誰了?是她自己誤認,錯不在你。」

「做雞的女孩講的話能信嗎?明明是拜金女郎,好吃懶做,偏偏喜歡謊稱死了爹、沒了娘才被迫出賣肉體,不然就是老爸生意失敗跑路,她只好下海賺錢供弟妹讀書。」另一位老鳥B說:「這全是騙客人同情的謊話,多碰到幾個這種女孩你就知道了,別放在心上。」

「可是,我這麼做,是不是侵犯了她的人權和隱私權?」我問。

犯人沒有隱私權,壞人不值得保護,也沒有人權。」已經跑社會新聞十多年的老鳥A斷然說:「一旦表明記者身分,可能遭拒訪,採訪工作搞砸了,我們還要混嗎?」

老鳥C在一旁接著說:「為了讀者知的權利,我認為隱瞞身分採訪,是必要之惡。有時候化身採訪才能看到真相,報導真相是記者的天職,為了看到真相,這是必要的手段。

「可是…」,我搔著頭說:「還是有那裡不太對勁。」我想著老鳥們的話似乎有道理,又似乎沒無道理。

讀者知的權利一直是支撐新聞自由的重要支柱之一。知的權利一般泛指國民有權知道公共事務決策和施政過程,達到政府施政透明化的目地。為了達到這個目地,國民透過買報紙、看電視新聞或聽廣播,委由記者採訪政府施政部門得知決策和施政的過程,了解政治運作的真相,作為投票支持政黨或候選人的依據。

但是,當真相屬於個人私領域的隱私,讀者有知的權利嗎?如果知的權利是一刀劃開公共和個人兩個領域,有清楚的依循界線,我就沒有這個煩惱

我面對的是一個少女的故事,我不知道讀者有沒有知道少女成長和家庭背景的權利。我僅知道純就新聞要素來說,這是一個好新聞,14歲應召少女被捕,她說從11歲國小五年級就淪落風塵。它具有罕見、新鮮、衝突(親子)等新聞要素。

如果,我只報導一名14歲少女應召時被捕,警方偵訊後,嫖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少女移送少年法庭審理,沒有交待她的心路歷程和家庭背景,稿子就不完整。代表讀者的組長或編輯一定會問我,她的淪落風塵史,她的家庭背景為何?為什麼這麼小就淪為風塵女郎?因為讀者喜歡看的就是這些有血有肉的幕後故事,不是應召被捕的結果。這樣必然會寫到她的隱私,這則報導最重要的就是她的隱私,除去這部分,毫無新聞價值。是否可以為了自己的獨家和報導的完整性而出賣她的隱私?

讀者知的權利、故事的完整性和隱私權糾纏在一起,想得我頭好痛,矇矓間,似乎又看到小可的眼神,那憤怒雙瞳似乎在向他吶喊:你沒有侵犯我的身體,卻侵犯我的靈魂,你比花錢買我身體的嫖客更不如。

上篇:雛妓的眼神,被侵犯的是身體還是靈魂?②

本文摘錄至劉峻谷《判決人生》 ——「12則令人感動、嘆息、落淚的人生悲喜劇」,精彩全文請詳見此書。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來稿、推薦作者、討論文章,歡迎寄至digireply@tvbs.com.tw或上 T談談

更新時間:2016/06/21 17:01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劉峻谷

「法院是一個神奇的地方,對當事人來說,法院是他們追求公平正義的地方;對我而言,法院是人間恩怨情仇的匯集地。 我寫的故事,都是發生在法院、檢察署的真實案例,我寫他們人生的失敗的過程,寫他們作證,良心面臨的勇氣和懦弱,並反省媒體報導產生的正負面影響。」

  •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