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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
  • Dec
  • 2015

【頂新案】速偵速結?檢察官握偵查大刀,豈能草率結案│資深記者沒說的事

作者 平禾

2015/12/04 10:50

(作者/平禾)

彰化地方法院十一月廿七日判決頂新飼料油混油案,包括董事長魏應充等六名被告全部無罪,輿情譁然,批法官恐龍之聲再起;本月二日法院公布判決書,法官「不媚輿論」堅守程序正義的原則,又獲得有Guts的掌聲。如此完全相反的看法,已經不是意見的交流而是情緒的宣洩。這正是今天台灣社會的縮影,濫情、理盲、瞎起鬨,忘了審判獨立是要保障人權,審判要看證據,不是比誰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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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TVBS資料畫面

法院的存在是為了定紛止爭,在有爭議的雙方之間做一個公平公正仲裁者。理想的仲裁者要排除壓力或關說,做出不偏袒任一方的裁決,這就是審判獨立。審判獨立的最終目地是保障人權。如果無罪的人因政治或壓力被判有罪,就沒有人權,犯輕罪卻重判,不符比例原則,一樣沒有人權。

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本案,才能清楚檢察官和法官的職權和分際為何。司法制度的設計中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蒐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認為達到犯罪門檻才起訴,將被告送交法院審判。法院根據證據、檢察官和被告律師的交互詰問,判決被告有沒有罪。

證據,尤其是物證,是有罪無罪的關鍵。關鍵證據是由檢察官負責蒐證。從判決書公布的頂新案證據,檢察官提出的犯罪證據,的確有可議之處。例如,檢方起訴指控魏應充犯了六十次詐欺、七十九次加重詐欺罪,卻沒有他行使詐術的時間、地點,沒有列出犯罪金額。

再從檢方起訴後的補充理由書(補充起訴理由),對於油品販賣對象、油品種類和金額的記載方式和原來的起書不一樣;以及後來檢察官逕赴越南,私下向大幸福油品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的呂姓女友問口供等行動,看得出來檢方偵辦本案有草率起訴,好大喜功的瑕疵。

草率起訴又一例:Makiyo案判輕、判重,都是為給社會一個交代嗎?

檢方草率起訴的案例不是第一次。2012年2月2日發生女藝人Makiyo川島茉樹代與同伴毆打計程車司機案,檢方在社會不滿外國人打台灣人、高收入藝人打計程車司機的強大輿論下,偵辦六天就起訴Makiyo且求處4年重刑,以符合民眾的期待。

檢察官明知以計程車司機的受傷程度,Makiyo不會被判四年徒刑,因為其他同類案件被害人受傷更嚴重,加害人也沒有判到二年以上刑期,檢察官卻還求處遠高於判決「行情」的刑期,完全是順應民情,回應社會期待,樂意做個順水人情。

因為檢方起訴後交由法院審判,將來判輕了,是法官挨罵,不關檢察官的事。求刑是表達檢察官對被告量刑的意見,檢方這樣的做法是草率且不負責任。後來Makiyo被判刑10月,緩刑3年定讞,果然與檢方的求刑刑期相去甚遠。

 

俗語說:「打蛇要打七寸」七寸是蛇的心臟,命中要害只要一擊就夠了,魏應充如果有罪,檢察官只要找到他一次加重詐欺的犯罪證據,就足以讓法院判他有罪,不必洋洋灑灑列出不是關鍵證據的數字,這只是給外行看熱鬧用的。

檢察官手握偵查犯罪的大刀,每當發生重大案件,民眾莫不將檢察官當成斬妖除魔的包青天。檢察官為了扮演英雄,容易陷入「先射箭再畫靶」的偏見,失去不能入人於罪原則,或在時間壓力下草率結案,滿足民眾的期待。

其實,人民期待的是做壞事的壞人被定罪受懲罰,愈是重大、矚目的案件,手握偵查權的檢察官應該愈冷靜,愈不能隨著群眾起舞。政治人物可以大喊:「速偵速結」;檢察官卻必須在掌握關鍵證據後才能「結」案起訴,罪證確鑿的證據讓法官不得不判被告有罪,迅速三審定讞,才是人民期盼的包青天。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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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6/21 17:01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平禾

主跑社會、司法新聞逾20年,喜在案件中找尋富有人性的愛恨嗔痴故事,樂於對新聞事件做深入採訪、調查報導,曾經挖掘多個膾炙人口的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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