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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 2017

法律的誕生是保障大部分人與重要利益?那同婚是否為例外?

作者 草不除

2017/05/25 18:07
▲示意圖/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經過激烈的辯論和萬眾的期盼之後,大法官748號解釋終於出爐。
 
司法系統的最高單位,十五位大法官,其中多數覺得現行法律(民法第四編第2章)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參照識字748號解釋文)意思也就是說,現行法律的規定太過嚴苛,或者根本慘無人道,導致了人民在婚姻訴求上的不滿足。即是侵害了人民的基本人權。因此,本篇文章就先來看看,現行民法到底是如何侵害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呢?
 
基本人權,可謂國家訂定法律的最高宗旨。無論哪一條法律的產出,其實都是為了基本人權。嚴重如最有名的刑法271條,殺人者處死刑(271條還有其他刑罰,這裡只舉最重的)。這種以命償命的重刑。或者是騎機車違規轉彎的罰款。都是為保障人民基本人權所設定的。為什麼呢?因為如果我們把殺人者處死刑,就有可能使想要殺人的人放棄犯罪念頭(雖然此論點尚有爭議),然後我們就能在想殺人的人放棄犯罪念頭的情況下,安心的過生活了。那麼,違規轉彎為什麼要罰款呢?因為一個違規轉彎,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至少可能會造成交通秩序的混論,因此罰款應該相當合理。
 
由這兩個例子,我們可以看見法律都是保障人民或是大眾利益的,那麼我們應該是生活在一個充滿陽光、充滿愛的理想世界啊!因為我們有那麼多條的法律!但是,理想是美好的,現實卻很殘酷。不知道看官們有沒有發現,在每一條保障人們法律的背後,都必須犧牲某些少部分人的利益。刑法271條,就是用殺人者的生命,來換取了未來可能降低犯罪機率的機會。違規轉彎的罰單呢?就是用你我的荷包,來換取可能讓台灣人懂得謙卑禮讓,虛心守禮而遵守交通秩序的機會。如此說來,法律是個兩面刃,為了大多數人或重要事物的好處,我們必須犧牲少部分人或不重要事物的利益。
 
既然法律是犧牲某邊而保障另一邊,那麼哪邊重,哪邊輕。哪一方比較需要受保護,哪一方必須要犧牲,尺度的拿捏就非常重要了。而國家也不能用「大砲來打小鳥」,為了保障一點點的利益而犧牲了別人大量的權利。例如,違規轉彎,罰個款大家都能接受。那麼如果改成「違規轉彎者,有期徒刑三十年。」我想應該都沒人要騎車上街了吧!
 
基於這個原理,我們的大法官,這十五個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幫大家(人民、政府機關等)檢查看看有沒有哪條法律罰太重了,或是保護了比較輕的那一邊,犧牲了較重要的那一邊,導致了社會上的不公平。而判斷的標準,就是我們憲法裡有規定或概括規定的基本人權。
 
鏡頭拉回到我們的主角——民法的婚姻制度。民法對於婚姻的規定其實主要在保障人民的親權(父母對子女)或配偶權(配偶對配偶),也就是說當某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親權或配偶權時,法律就應該給予公平的保護。另外,婚姻制度的成立,最重要的因素,在於當事人的真意,也就是當事人到底真正愛誰呢?。要不要結婚呢?跟誰結婚呢?這些都是我的自由,連父母都不該管我,關你法律屁事。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這正是可能侵害到同性戀者想要結婚的關鍵問題。
 
我們看看民法的規定,可以發現,民法中對於婚姻的規定,大多使用「男女」這兩個字,也就是說民法認為,不是一男一女是不能夠結婚的。這樣的想法當然有很多原因,可能基於倫理,也可能基於社會和諧,我們先按下不表。來看看這樣的規定造成的影響,那就是如果相愛的一對戀人,他們是同樣的性別(即非一男一女)則沒有結婚的可能。沒有結婚就不會有婚姻制度的保障,也就不能在你的配偶權被侵害時(另一方偷吃),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更遑論進一步的親權,也就是關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從上面的敘述看來,我們能不能說民法「特意」規定了只有「男女」可以結婚,侵害了同性戀者想要結婚的自由呢?大法官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此在748號的宣告了民法的違憲,並訂下了兩年的修法期限。
 
案子進行到這裡,看似圓滿落幕了。但筆者的習慣,向來是喜歡看一件事情一體的兩面。我們再來看看前面提過的之所以要有法律的原因。法律的誕生是因為要保障大多數人或重要的利益而犧牲了小部分人或較不重要的利益。基於此點,我們來看民法現行對於婚姻限制男女的規定,是不是符合大部分人們想要的呢?從748號解釋文黃虹霞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我們可以發現,反對方,也就是反對為同性婚姻修法的陳情書數量,占了全部陳情書總數的四分之三。也就是說有可能(筆者是說有可能喔!),有可能全國居民同胞們,有大多數的人(記得要加入老一輩的意見!)不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這樣說來,十五個大法官所作出的決定,就要讓全國人民買單,豈不有些荒唐。
 
筆者認為,結婚自由確為重要的基本人權,而同性婚姻,亦是保障同性戀者配偶權行使的方式。但這是不是絕大多數的人民想要的(符合多數民意),或是真的保護到了較重要的利益(後續還有子女收養和遺產繼承等複雜問題)。則是另外可以思考的一面。大法官畢竟不能代表全體民意,對於同性婚姻是否得以成為成文法律,我們是否應該訴諸於全體民意的想法之後,再做下一步決定較為妥當呢?
 
筆者這篇文章,無意偏重在哪一邊,也沒有資格說哪一邊較為重要,只是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或意見,讓看官們茶飯之後,能夠有與釋字不同的另一個思考層面而已。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草不除

可憐的清大文科菸酒生。 念歷史,但更愛法律。 常談人權,但愛貓成奴。 讀過軍校,但跑不完3000公尺。 在劇場長大,但沒勇氣做職業演員。 食量不大,但就是會胖…… 對!洒家「草不除」,就是會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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