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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Apr
  • 2018

廟會半夜放鞭炮擾人 宮廟神回:「神明有指示,請你著忍耐」

作者 皮諾丘

2018/04/13 11:10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台南市4月8日當天有2、30場的廟會,整個市區煙火四射、鞭炮聲不斷,讓移居台南的作家魚夫,忍不住在臉書直播當晚在海安路的情況,還痛批台南市政府無能,說要狀告監察院。

 

 

事實上,魚夫在2、3個月前,也曾直播廟會擾人,他說,他反的是沖天炮,實在是太危險了!面對指控,台南市政府澄清表示,當天廟會活動多,接獲檢舉,都有出面處理。

 

事實上,這已不是魚夫頭一次直播。3個月前,他同樣透過臉書直播表達不滿,說在住家附近的廟宇擾人,2個月前,更是一早6點多就被吵醒。儘管市府出面澄清,但魚夫認為市府取締不力,他說,已經準備好資料,一定要向監察院陳情。

 

筆者身為台南市民,和漁夫同為天涯淪落人,深為擾人清夢的鞭炮聲所苦,事實真的如市政府所回覆的,接獲檢舉,都有出面檢舉嗎?相關的法律以及跟市府、警察檢舉的相關資料及經驗,分享如下:

 

半夜一點了,一陣轟然巨響將我自香甜的夢境中給解放了出來,我以為是附近的宮廟陣頭清晨集合完畢,即將出發所鳴放的響砲,但落地窗外的天空一片漆黑,還點綴著幾點寒星,自己的眼皮還相當沉重,拿起床頭的鬧鐘一看,不由得怒火中燒,才凌晨一點。

 

頓時睡意全無,趿著一雙拖鞋,到宮廟所在的大廣場前瞧瞧,好不熱鬧,敲鑼的、打鼓的、電子花車上的豔女郎跳著熱舞、放鞭炮的以及各大陣頭,群聚在廣場,各司其職。

 

 

我和幾個看起來心情不太好的天涯淪落人,無奈的手叉著腰站在廣場邊,心裡想著的應該是同一件事:

 

「這麼晚了,還在鬧熱,大家都不用睡覺了嗎?」

 

打電話向警察局報案,電話的彼端說會派人到現場處理,我望穿秋水,陣頭都曲終人散了,還是等不到波麗士大人;寫emai到市長信箱陳情,這麼多年過去了,情況始終沒有改善。

 

查詢相關法規,也只能消極的開罰單罰款了事,對於那些動輒鳴放幾十萬元鞭炮的宮廟來說,根本是九牛一毛,不痛不癢。

 

隔天,我到該宮廟的fb留言,希望爾後不要在深夜時段鳴放鞭炮,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作息,對方回覆:

 

 

「是神明指示,在那個時辰進行請神活動,叨擾之處,敬請見諒。」,還惹來粉絲團成員的言語辱罵,言下之意就是以後只要神明指示,鞭炮照放不誤,你們只能忍耐。

 

我尊重每個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我不能理解的是,廟會活動有必要連放好幾十分鐘的鞭炮嗎?難道這也是神明指示的嗎?把那些錢省下來,拿來幫助附近的弱勢家庭,我相信神明會更開心。

 

反之,衣不蔽體的鋼管女郎、震天價響不絕於耳的鞭炮聲跟重低音頻的電子舞曲花車,如果這個可以稱之為陣頭文化的話,不好意思,恕我難以茍同。

 

我認為那些舉動不過是你們在滿足自己的虛榮心,那些養眼的畫面不過是你們自己想看,那些噪音不過是把你們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然後無限上綱,拿神明當擋箭牌。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前面所述的宗教自由,又稱為「信仰自由」,其所包含的意義包括:

 

 

(1)表明信仰何宗教,或就其宗教信仰不表明態度的自由;(2)有宣傳其所信仰宗教的自由;(3)為或不為宗教上行為的自由;(4)不得以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任何人以差別待遇的義務。

 

另外,依教育部字典解釋,所謂的「自由」,指的是法律範圍內的活動,不受別人干涉的權利。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三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其中一條就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綜合以上中華民國憲法、教育部字典解釋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我可以很明確的說,宮廟在深夜進行廟會活動,擾人清夢是不妥的行為。

 

宮廟的空污、噪音問題要靠立委諸公們修法,無疑是請鬼拿藥單,沒有人會跟自己的選票過不去,否則宗教法也不會在立法院卡了二十幾年還沒過,宮廟問題基本無解。

 

政治人物選舉到了行程照跑;逢廟必拜,有拜有保庇;炮是一定要放的,數大就是美,有青才敢大聲,大聲才能上達天聽,才會有求必應。

 

鑼鼓喧天,鞭炮聲響徹雲霄,不絕於耳,好不熱鬧。至於小孩哭鬧,著驚放青屎;大人無眠,隔天拚經濟無神。對不起,神明指示的!請你著忍耐。

 

以下是我寫信到市長信箱所得到的回覆,結果讓我很失望,就是複製貼上,如此而已。有沒有遞出罰單或派員與廟方溝通或督導,我相信答案很明顯。寫著寫著,窗外又傳來陣陣的鞭炮聲了,不知道今天又是哪一尊神明的聖誕千秋。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皮諾丘

具有多重身份的一個平凡人,是人夫,是人子,為人父,也為人師;喜歡運動、美食、閱讀與寫作,喜歡藉由文字將生活的那些日常記錄下來,如此一來,那些曾經擁有的而現在卻失去的,那些曾經存在的而現在消失的---------人、事、物,都將以文字的形式被保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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