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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
  • Mar
  • 2016

綠營倡議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觀點令人質疑?

作者 張競

2016/03/08 09:43

(作者/張競)近日綠營曾任陸委會高層首長之學者,主張「建構兩岸經濟整合新模式」,並倡議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其認為應藉 “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加入兩岸經濟安全規範,保護臺灣在兩岸經濟整合過程當中的關鍵技術、人才、智慧財產權、資訊安全、企業、產業、經濟穩定與永續發展、經商公平與安全;重大經濟安全事件由陸委會提出評估報告,立法院決議後執行。”觀點令人質疑。

首先前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經濟安全事項,已具諸多限制與審議規範;第一條明文規範「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因此並未總攬兩岸事務,或排除其他法條及政府機構對兩岸互動管轄權。

除非目前法令不足以保障經濟安全,規範有所疏漏,讓人從此漏洞揚長而入,否則再訂規範實無必要。若要倡議修法,實應指出具體案例,證明法令確有不足,才有再提審議空間。 

其次經濟安全理念缺乏明確定義;若國家安全係指「在擬備國家政策時,能夠具有選項自由;在落實國家政策時,能夠具有行動自由」,則定義經濟安全就應是「在擬備經濟政策時,能夠具有選項自由;在落實經濟政策時,能夠具有行動自由」。經濟安全僅止於抽象理念,行政運作其實相當困難。

國家行政必須依法,而行政機關執行法律,須有明確定義與標準,方能維護執法公平正義。經濟安全不應從政治角度主觀詮釋,前述關鍵技術、人才、智慧財產權、資訊安全、企業、產業、經濟穩定與永續發展、經商公平與安全,可否藉設定標準審議?必須嚴肅思考,方能避免無限上綱。 再者若主張重大經濟安全事件應由陸委會提出評估,此點亦值得榷。陸委會法定使命,政策主管項目與協調統合範疇都有明確規範。且經濟安全不僅針對中國大陸,而是對所有往來經貿對象,都須維護經濟安全與國家利益。

考量各國經濟活動相互聯結,處理經濟安全要考量國際規範與他國反應,無法單獨將大陸切割處理。行政機關各司其職,重大經濟安全事件由陸委會評估,職能是否適當,是否侵奪其他部會職權,值得討論。

最後若由陸委會評估重大經濟安全事件,交由立院決議執行,更加讓人置疑。審議經濟互動行為,要靠技術官僚專業評斷,抑或敦請專家學者協助評估,還是送立院政治角力,社會自有公斷。 立法與行政各司其職,立法建構通則,不裁奪個案,授予行政機關依法批核,才不會侵奪行政權。倡議修法增加審議程序,葫蘆中所賣膏藥,恐是有意藉經濟安全,替兩岸互動再加另把枷鎖。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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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6/21 17:01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著述文稿課題廣泛,獲得讀者極多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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