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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 Jan
  • 2016

鄭南榕那場遊行 我在場…「贓物」上身坐牢去

作者 易小文

2016/01/07 11:25

2016010705

▲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作者/易小文

前幾天,有位媒體同業說被告。不知道哪個傳播教授說過,記者沒被告過不算好記者。不曉得是不是在安慰被告的記者,不得而知,記者因為被報導的人不爽報導內容告記者編輯卻是屢見不鮮。身為媒體人我當然被告過,不同的是我被告的案件很有趣。

1987年已經解嚴了。但刑法100條還存在,有意圖判亂的人還是可以被起訴判刑的。當年8月30日在國賓飯店有一場「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大會。這場大會的主持人是蔡有全,蔡有全是美麗島事件的受刑人,是政治受難者。會中,也是會員的許曹德提出應該將「台灣應該獨立」列入該會章程。

本來這種大會沒什麼媒體吸引力,但是當天媒體掐住這句話登出。本來大家以為解嚴了。應該屬言論自由,但是高檢署揚言嚴辦。隨即蒐集資料發傳票給當天主持及發言的蔡、許兩人,10月12日這天,高院外來了多部民代的宣傳車及民眾,而且都是街頭衝組的。

結果兩人當天出庭隨即被收押,聲援群眾非常不滿。隨即要往總統府方向衝而總統府,憲兵馬上拉鐵絲網,就在高院外發生激烈衝突,雙方都有人受傷。後來隨著憲兵警察的增援,雙方只能隔著鐵絲網叫罵。

後來鄭南榕除了在雜誌社發表文章聲援,並發起全台聲援許、蔡案的演講及遊行。這都是鄭南榕的雜誌社申請的。北部的每一場我當然都會去採訪。就在1987年10月31日這天。聲援演講遊行在老松國小舉行,遊行隊伍剛出校門就一堆人喊打。原來是民眾口中的「爪耙仔」(就是警方蒐證人員)。衝突中,一個蒐證被帶上車當然是傷痕累累,遊行到貴陽街跟康定路時,遊行的隊伍請糾察隊將蒐證員警送到派出所內。一堆民眾還是沿路喊打,派出所也趕緊大門緊閉,後來我只好自己在派出所門口擋民眾。

當然很多人都認識我,就在民眾吵鬧時,門打開一個人頭露出來說「你叫他們趕快走嘛」一看是侯友宜,當時他是台北市刑大的組長,蒐證是他帶隊的。我白了他一眼,叫他們散我哪有這本事。

蒐證攝影機 路人拿給我

就在遊行隊伍越行越遠,民眾也逐漸散去,隊伍又回到老松國小,一個民眾拿台攝錄影機給我說,這個給你。靠!是蒐證錄影機,當時我想交給誰呢?因為主辦單位都走了。好奇心真的會害死一個人,當時我想先帶回家看他們拍的什麼內容。誰知我剛到家,我媽跟我說剛剛刑事組打電話說你搶了一台錄影機叫你拿去還。

這下誤會大了,變成錄影機我搶的。後來我實在想不起來該還給誰,就乾脆送到我家附近的派出所,請他們開張單子給我。第二天就接到一堆警方電話,要我小心點。被警察恐嚇不知哪報警去。

沒幾天接到萬華分局的電話對方很客氣的說組長想請我去說明一下。後來我照約定時間去,小小瓣公室除了組長跟組員還有一個律師陳水扁。原來他是鄭南榕的委託律師,我發覺是做筆錄時,我說我律師沒來。(我委任的是另一位)阿扁律師說,沒關係你現在口頭委任我,我就照他所說我口頭委任陳水扁律師。有律師在當然筆錄順利完成。我將當晚的事實經過照說一遍。想說該沒事了吧?過了一段時間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我才知道我被起訴了。

當天到法庭除了鄭南榕跟他律師陳水扁,另一個被告是當天開宣傳車的司機還有我,檢察官跟法官問完了飭回,我想應該沒什麼事吧?沒多久,起訴書來了。搶奪罪不成立,因為沒有我在場搶奪的證據,簡單說沒人看到、拍到我在場。

但是刑法349條第一項寄藏贓物罪就招呼在我身上。理由是,我知道是警方的東西該當場還給警方,而且我沒法交代是誰給我的。因為當時是路人甲拿給我,我怎知道他是誰,當然我知道我最大的錯誤是帶回家想看看內容。

所以好奇真的是會害死一隻貓的,就這樣。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這對我來說,我當然沒放在心上,該來的就來吧?後來當然是坐牢去了。這又是另一個好玩的故事了,待續。(找出發黃的起訴書作參考不然我哪記的這麼多)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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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6/21 17:01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易小文

  • 媒體浪人,學攝影卻深深愛上新聞。平面雜誌報社、地方電視台、廣播電台從合法做到地下電台再做到合法電台,也做過賣藥電台,拍過社運紀錄片,喜歡跟同業聊以前的故事。白天跑新聞、晚上幹義消,跑社會新聞超過三十年,自許永遠的「雛記」,永遠的菜鳥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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