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 Dec
- 2015
(作者/平禾)
台灣創投教父柯文昌因美國公司併購綠點科技的內線交易案被重判九年定讞,引起正反兩面看法,再度掀起刑責是否太重的討論。有的主張用民事代替刑事,被逮到內線交易把獲利的錢吞出來就了事;歐盟則建議各國不一定要有刑事罰,一定要有行政罰。我也認為,刑事、行政罰交互運用才符合罪刑相當的比例原則。
柯文昌被判刑九年併科一億元罰金,台達電創辦人鄭崇華為柯叫屈,「若我被九年徒刑,死不瞑目」,多位科技界大老也認為判太重。法院是否太重呢?
我國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罪是以一億元為界線,獲利一億元以下判刑三年到十年,一億元以上七年以上徒刑。法院認定柯文昌內線交易獲利四億七千萬元,判刑九年。
內線交易屬白領、智慧型犯罪,學界有的看法認為,它的犯罪可責性沒有殺人、強盜那麼高,也沒有股市炒手用養、套、殺設陷阱坑殺股市投資人那麼壞,不應用刑事懲罰,只要民事罰,叫他吐出內線交易獲利的錢。
內線交易有的獲利僅數千元,有的高達數十億元,影響層面大,而且內線交易立法目地是為了處罰「利用資訊不對稱套利」,如果只用民事罰,這樣一來「吃下的就吃了,被逮到了吐出來就好」,將變相鼓勵內線交易。
英國與德國 刑罰、行政罰並用
但是,有人獲得內線消息,只買十張股票獲利三千元也被判三年徒刑,是不是太重了?我認為太重了。我贊成歐盟給各盟國的議建,刑罰、行政罰並用。目前英國與德國就是採刑罰和行政罰並用。
一來讓金融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可以視情況運用,例如,只買十張股票獲利三千元,犯罪情節輕微,就用行政罰處以罰款一萬元或處罰他半年不能買股票;利用內線消息買股獲利一億元以上的,當然要用重刑伺侯,因為這種動輒數獲利億元的犯罪模式太誘人,沒有重刑無法遏止。
二來,可以節省刑事偵查的龐大成本。檢察官要偵辦內交易必須動員大量人力查緝比對資金流向,分析股市交易量,搜索可疑犯罪地點,在公司會議紀錄中尋找內線交易線索。對獲利數億元的大案應該如此慎重處理,但對獲利僅數千、數萬元的小案,等於殺雞用牛刀,浪費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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