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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Dec
  • 2015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定義模糊? 這是故意的

作者 平禾

2015/12/29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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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平禾)

「台灣創投教父」普訊創投教父柯文昌因內線交易被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引起施振榮、鄭崇華和蔡宏圖等工商大老聲援,指責法院判決不公「重大消息成立的明確時點」模糊,入人於罪。真的是如此嗎?評論對錯以前,應先看看外國的立法情形,再討論它的模糊有無道理。

柯文昌在2015年12月18日被判刑9年,併科1億元定讞,創有史以來內線交易罪判最重刑責。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台達電子創辦人鄭崇華、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聯華神通集團董事長苗豐強,紛紛挺身而出,直指「不知紅線在哪裡?」,法律不清,令工商業有「入人於罪」的恐慌,且將不利將來的企業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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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 在「重大消息成立的時間」

關鍵就在「重大消息成立的明確時點」模糊。台灣的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是參考內線交易發源地美國訂定。美國在1934立法實施,迄今已經81年,美國認為構成內線交罪的兩個重點,一是重大消息非常可能成立;二是,此消息足以影響投資人買賣股票的決定。與這兩個重點都有關的,就是重大消息成立的時間點。

台灣也知道對「重大消息」僅做原則性規定,賦予司法機關彈性解釋的空間,會有認定上的麻煩,所以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6年公布明定「重大消息的範圍」和「重大性」的定義。重大消息的範圍包括協議日、簽約日、委託日等;重大性則指重大影響股票價格、重大影響正當投人的投資決定。

這樣比較起來,台灣的內線交易罪構成要件,比美國的還明確,它已經將重要的發生時間點列出來,我相信專門從事投資的柯文昌或專業經理人,對這些規定的了解應該比一般投資人還清楚才是。

縱然金管會明定了「重大消息的範圍」和「重大性」的定義,說實在話,重大消息成立的明確時點依然模糊。為什麼立法時不明確畫一條時間界線或定義重大消息,明確指出紅線在哪裡?因為內線交易的態樣複雜,不全都是併購案,如果有一條明確界線,就有鑽漏洞的方法。

內線交易花樣多 應看個案認定

內線交易花招百出,併購是利多消息,如柯文昌案;公司出現巨大虧損,公布財報前大股東搶先大量賣股,避免公布財報後股價大跌的損失,例如和桐化工董事長陳武雄在關係企業和鑫技科公布虧損財報前賣股;公司討論大幅減資,大股東趕快拋售股東避免損失,全坤興建設總經理李勇毅就是這樣觸法;或前駙馬爺趙建銘在三井餐吃飯,席間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好康相報」,透露台開利多的內線消息讓趙建銘與父親趙玉柱買賣股票大賺一筆。這些內線交易的態樣都不一,但是他們靠著投資人不知道的內線消息獲利則是一致。這是無法統一訂出一個成立重大消息明確時間點,必須視個案而定的原因。

現在假設,修法將成立重大消息的時間點訂在「董事會通過決議,前24小時不能交易股票」否則就犯法。

我若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長,今天與國際集團A公司達成併購協議後,我會先指示屬下四天後召開董事會,然後今天和明天大買自家股票,直到董事會召開前24小時為止。再來等跑完一切合併流程,公布併購重大消息後股票上漲再賣出大賺一筆,這樣避開「前24小時」我就沒有犯法。只要有明確時間點,就有鑽漏洞的方法。因此模糊是必要的。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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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6/21 17:01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平禾

主跑社會、司法新聞逾20年,喜在案件中找尋富有人性的愛恨嗔痴故事,樂於對新聞事件做深入採訪、調查報導,曾經挖掘多個膾炙人口的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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