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
- Aug
- 2015
台灣的媒體記者,歷來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為「尚方寶劍」,在司法面前就以為有了「免死金牌」,但是捫心自問,有多少新聞是道聽塗說,又有多少新聞是抄襲而來,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被告,有理有據的當然不怕,就怕抄到不知所以然,挨告就剉咧等了。
90年代以前手寫新聞的時代,記者寫稿又叫「爬格子」,即使有現成的新聞稿還得動手抄;媒體全面電腦化以後,複製、貼上,輕鬆點幾個鍵,就能拼湊出一篇文章,讀者看了總覺得「似曾相識」,也分不清楚誰抄誰。報紙和電視台的差異在於靜態照片和動態影像,如果觀眾不細看細聽,還無法聽出電視台主播或報導的記者,幾乎是一字不漏照著報紙唸,美其名叫「讀報」,其實還是抄。
抄新聞難道沒風險?警方曾經破獲一起股票上市公司被恐嚇案,發布新聞稿時以「股市蟑螂」的標題來形容嫌犯,他們是以收購零股的小股東身份,在召開股東會之前,藉口要脅上市公司,不論報紙或電視台的所有記者也一概引用,後來全被嫌疑犯告上法庭,罪名是妨害名譽,當然這個名詞源自於警方,後來記者拿出警方的書面新聞稿作證,才免於刑責。
一位嫁來台灣的大陸配偶,不甘被有性障礙的老公長期性虐待,在床頭藏了小刀,將老公刺傷,本來是某報記者在警局採訪到兩造當事人取得獨家新聞,礙於其他記者同業人情,寫完稿件供他們抄用,後來所有記者都被嫌移人提出告訴,取得獨家的記者新聞來源有憑有據,和陸配的證詞一致,也向嫌疑人做了平衡報導,但抄襲而來的其他記者,連陸配和嫌疑人的背景都答不上來,險些被告成。
一位潛逃多年的槍擊要犯落網,某報主跑的記者撰寫他的生平和小故事都無可厚非,偏偏寫配合稿的記者抄到早期有算命仙斷八字的舊文章,槍擊要犯在獄中提出自訴,連帶報社發行人、社長、總編輯一起挨告。被槍擊要犯告上哪能善了,抄文章的記者,嚇得不敢出庭,主跑的記者得為也被告的報社長官著想,出庭時,槍擊要犯撂下一句話「我記得你了」,形同變相被恐嚇。
訴訟期間,抄文章那位記者平時上班的報社處所,曾經收到信封裝有子彈,也屢屢有不明份子徘徊,主跑的記者出了三次庭,庭外也都有槍擊要犯過去的黑幫小弟聚集,能不怕嗎?法官最終引用槍擊要犯是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判報社被告的所有人不起訴處份,槍擊要犯多年以後獲得假釋,還因為和主跑記者不期而遇,彼此重新認識。
記者要有被告的心理準備,上法庭並不丟臉,真正自個採訪而來的新聞,向法官說「據實報導」絕對義正言詞心不虛,如果沒頭沒腦抄襲而來的,在司法之前說是引用別的媒體,有時恐怕就難以卸責了。
更新時間:2016/06/21 17:01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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