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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
  • Aug
  • 2018

「想離婚嗎?麻煩再等兩年!」─英格蘭離婚法律 讓「不愛了」的妻子好抓狂

作者 換日線

2018/08/09 11:35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作者/《換日線》 安妮/本初子午線觀察記:國立政治大學畢,英國愛丁堡大學歐洲中古史碩士,目前於倫敦大學之歷史研究院攻讀博士。現居於世界上生活最貴的城市之一,倫敦,除專注自己研究外,喜愛觀察英國人們生活的各種細節。雖非常住英國,卻期許以一位台灣留學生的視角提供曾經的日不落,今日的日已落帝國人們生活的觀察記。)

 

 

「婚姻是一座圍城,城外的人想進來,城裡的人想出來。」沒有比錢鍾書這句話更能形容婚姻的語句了。

 

或許我們都以為,在 20 世紀初的社會,離婚根本就是個恥辱,只要一離婚,你的人生(尤其是對女人)從此被貼上無法翻身的標籤。相反地,在離婚率高的現代社會,人們想像的離婚則簡單多了──走進戶政事務所,簽下離婚協議書,一翻兩瞪眼,從此分道揚鑣。

 

然而,事實卻遠比這複雜得多,以英國來說,現行的離婚制度有著許多爭議。上週一的一起離婚案件,再度讓英國許多人民重新檢視現行的離婚制度,或者更正確的說,「離婚的條件」。

 

如同結婚不只是「有愛就好」,離婚當然也不是「不愛就分」。

 

 

 

想離婚嗎?抱歉,你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蒂尼歐文斯(Tini Owens)今年 68 歲,和丈夫休斯(Hugh)結褵 40 年,因丈夫不同意離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判准離婚。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決卻是:「現在不准離,你還必須再等兩年。」蒂尼對於這樣的判決感到非常灰心,直言「無法繼續她想要的人生」。

 

讀者們可能會好奇,為什麼法官會說「再等兩年」呢?「二」這個數字到底是怎麼得出來的?可以兩個月嗎?兩年對於一個執意要離婚的女子來說,實在是太長了。

 

答案是,兩年這個數字,是有法源依據的:根據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律(蘇格蘭的離婚條件與這兩個地區不同,詳見後述),當法院要判准離婚,只能基於以下條件:

一、夫妻之一方外遇
二、不合理的行為
三、惡意遺棄
四、兩人已分居兩年以上,且雙方同意離婚
五、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但已分居 5 年以上

 

以蒂尼的狀況來說,她從 2012 年就萌生想離婚的念頭,但直到 2015 才和丈夫分居。因此,按照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律,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狀況下,另一方只能以「分居 5 年以上」得到 5 年後的自由。所以,已分居 3 年的蒂尼,還必須再等 2 年才能走出婚姻這座圍城。

 

 

 

「我不愛了」,能否成為離婚的條件?

 

那麼,蒂尼為什麼想離婚呢?

她的理由是,丈夫對待她的方式,讓她無法繼續待在這段婚姻裡,而且,她失去了當初熱情,沒有感覺到被愛。但她的理由,卻被其中一位參與判決的法官指為,「這些狀況在婚姻中都很合理」,並認為丈夫對待她的方式並無「不合理的行為」。

 

這樣的判決引發社會熱議,輿論中,不少人支持廢除現行可笑的離婚條件,為什麼社會法規要期待一個失去愛的一方「應該繼續待在婚姻裡,只因為另一方並無犯下法律所規定的 5 項條件」?

 

當然,努力想挽回婚姻的休斯,也有話說。他說,這幾年的婚姻生活,他自己並沒有感到不快樂,並指出蒂尼想離婚的理由,不是她外遇,就是她覺得無聊了──雖然他並無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休斯的律師也說,當輿論一面同情蒂尼無法自由地結束婚姻時,也不該指責這位只是極力想挽回婚姻的丈夫。

 

 

蒂尼和休斯的判例,也讓參與判決的法官深感不安。其中一位便表示,其實他是贊同准許離婚的,但礙於現行法律的規定,還是得請蒂尼再等兩年。

 

看到這裡,讀者們大概也發現,蒂尼和休斯都沒有錯,婚姻的維繫確實非常複雜,而相愛與否絕對是能否繼續走下去的關鍵之一。在雙方都沒有錯的狀況下,法律卻硬是要讓離婚變成「因一方有錯,所以法院判離」的咎責遊戲(The blame game)──這是否說明,這套現行的法律早就過時,立法機關應該再放寬離婚規定,讓大家好聚好散,向「不咎責的離婚時代」(no-fault divorce)邁進呢?

 

在現行的法規之下,對想離婚的雙方來說,都會留下不好的回憶,甚至如果雙方有小孩的話,對孩子的影響更是難以估計。每每談起父母的離婚時,是否都要想起,「就是因為是誰的錯,導致婚姻破裂」呢?再者,如此漫長的「分居以等待離婚」的時間,會讓財產分配、人生規劃、小孩歸屬問題變得更為棘手,問題的雪球越滾越大,似乎沒有解決的一天。

 

 

專家辯論:以一輩子為量尺,多久是太久?

以蘇格蘭來說,他們離婚法律所規定的「分居已構成離婚要件」的時間就短得多──如果雙方同意,只需分居一年;若有一方不同意,需分居兩年,「即可」離婚。雖然看起來是比英格蘭及威爾斯短得多,但對於任何不想在婚姻中多待一秒的人來說,兩年的時間,就像用盡一生力氣,等待一個令人洩氣的結果。

 

而在這兩年之間,多數夫妻間的情感只會每況愈下,增加對另一方的怨恨。離婚不應該是拼命地把錯往對方身上推的方式,而是必須幫助人們得到想要結果的一種必要手段。Nigel Shepherd,一名家事法律師指出,「核心問題是,如何讓人們有尊嚴地走出婚姻,不是為了讓離婚這件事變得更簡單,而是更心平氣和地結束一段婚姻。」

 

當然也有人持反對意見。婚姻聯盟(Coalition for Marriage)的成員 Colin Hart 便認為,現行的法律讓準備離婚的夫妻有更多時間思考到底要不要走到不得已的下一步,甚至,可以讓某些人回心轉意。No-fault Divorce 只會讓某些無良律師得逞,捏造各種指控,讓夫妻因為小事而離婚。Hart 認為,除非萬不得已,他不贊成已經承諾過一生相扶持的兩人走上離婚一途。

 

 

日積月累的小事,該怎麼假裝沒事?

 

安妮猜想,Hart 可能是個浪漫派的男子,堅信「一次就是一輩子」,卻未能意識到現實生活中感情的流失,往往就是因為各種「讓人抓狂的小事」累積而成:馬桶蓋放下還是舉起、吃完飯碗盤不洗、不會分擔帶小孩的責任等林林總總,總之一句,「生活習慣差太多」就可讓許多婚姻畫下終點,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人相信,結婚就是要找一個「你可以忍受的人過一輩子,跟他吃 60 年的飯」。

 

按照 Colin Hart 所說,只要不是出軌、遺棄等,就算是「因為小事而離婚」,但 Hart 忽略了一點,任何一點不能容忍的小事,都會在每日每夜每分每秒的相處中,變成像是不間斷的折磨,更何況是一輩子?對於生活習慣不同,甚至是失去愛的夫妻來說,一天可能都嫌太長。

 

當分居及咎責變成離婚的必要條件,對於想離婚的雙方及家庭來說,都不是好事,或者更直白的說,誰會希望自己的人生變成「歹戲拖棚」呢?英格蘭及威爾斯在離婚法這方面,就像是已生鏽的腳踏車鍊,嘰嘰嘎嘎地維持著不知何時會解體的腳踏車。你不知道最後會騎到哪兒去,只知道旅程依舊顛簸,卻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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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換日線

《換日線》集結了來自全球各地超過50個城市的150名新世代作者(持續增加中),沒有長篇大論、沒有高深學問,他們就是你我身在異鄉的朋友,無私而自然地分享他們的故事、他們的見聞、他們的觀點,與他們從台灣出發,在地球不同角落留下的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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