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
- Jun
-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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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是米蟲?|匿名,就夠了嗎?(上)
軍人是米蟲?|匿名,就夠了嗎?(中)
三個月後,法院判決離婚。
法官審理認為,林筱慧、周忠孝互控立正長時間聽訓、被趕去儲藏室睡覺應是事實,但未達不堪同居程度。然而,林筱慧罵周忠孝「軍人狗屁、軍人是米蟲」嚴重貶損軍官的人格尊嚴,已達不能同居生活的程度,判決離婚;女兒監護權歸林筱慧,周忠孝在女兒年滿18歲以前每月分擔兩萬元撫養費。
▲示意圖/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作者/劉峻谷)
我看著判決書,因為罵「軍人是米蟲」而被判離婚的案件實在罕見,軍官要妻兒立正聽訓又有趣味性。我決定寫這篇報導,因為這是家務事,閨房中的爭執,當事人的姓名是否該匿名?
新聞報導的當事人是否該匿名,新聞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除了法律規定的少年、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精神疾病患者、愛滋病感染者須匿名,但灰色地帶空間不小。例如,鬧離婚的夫妻、通姦案當事人姓名該不該曝光?
這些案件僅是兩個或三個人之間的私事,無關公共利益,卻因鬧離婚、外遇情節有故事性或有教育意義而成為新聞。這類案件不在法律規定的匿名規定內,屬於新聞自律範圍。
認為不須匿名的看法是,報導當事人姓名是新聞真相,讀者有知的權利,當事人犯法咎由自取,自作自受,輿論撻伐亦屬制裁的一部分。
我的想法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法院已代表國家依法判決懲罰犯錯的當事人,媒體無權以媒體審判,再次羞辱當事人,這樣做已超出罪與罰的比例,應匿名給予改過機會。
其次,讀者要看的是新聞情節,而非看當事人出糗。我考量離婚案屬於夫妻感情糾紛的民事官司,不涉及刑責,與公共利益無關,決定將兩人匿名,只寫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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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這條「『軍人是米蟲』妻罵夫判離婚」的獨家新聞登在社會版頭題。林筱慧哭著打電話到報社:「我要找劉峻谷記者」。
我立刻回電,她泣不成聲質疑:「劉先生,我先生給你多少錢?你什麼要讓我難堪?」
我解釋:「我不認識妳先生,我沒有被任何人收買寫新聞,我顧及妳的隱私已經匿名,我能做,我該做的都做了。」
她哭喊:「沒有用,大家都知道我跟他吵架,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我罵軍人是米蟲。」她重重掛電話。
稍後,林筱慧的妹妹打電話來說:「我姊姊早上看到報導後,情緒極端不穩定,家人很怕她會去跳樓做傻事,現在由我媽媽看著她。」
「有這麼嚴重嗎?我已經為他們匿名,讀者根本不曉得她是誰。」我強調:「資料來源是法院的判決書,我沒有寫錯。」
「沒有用的,你知道她在哪裡上班嗎?」妹妹問我。
「對不起,我不知道。判決書中只提到妳姊夫是職業軍官。」我據實已告。
「我姊姊在國防部上班,她是國防部的雇員,你明白了嗎?」她冷冷地說。
明白了!剎那間我冷汗直流。林筱慧是國防部雇員,她的週遭全是軍人,報導一出,形同罵了所有的人,她成了辦公室公敵,難怪她想去跳樓。
事後,林筱慧打電話向法院抗議:「你們為什麼讓記者拿到我的判決書。這是我的私事,你們沒有盡到保護當事人隱私的責任!我要向司法院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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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庭長次日約我見面,瞭解離婚案報導的始末。庭長沒有責難我,但他看起來飽受困擾。
「劉記者,你怎麼會對這件判決特別感與趣?」庭長問。
「沒有特別原因,純粹從新聞要素做判斷。」我再說明一次挑選這件判決的原因:「報導時我為當事人匿名,我能做的、該做的,我都做了,仍然掛萬漏一,造成法院的困擾,我深感抱歉。」
「你的做法合法合理,但是類似抗議隱私權遭曝光的電話越來越多。」庭長說:「法官不堪其擾,有的法官提議不要公開家事法庭的判決書。」
「我沒有意見。」我說:「不想公開家事法庭的判決書,就要先修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這是為了去除審理過程黑箱作業,達到公平公開審判的目地。因為這條規定,法院必須對媒體公開判決書。自1998年起,司法院已將判決書PO上網供大眾查詢。
「我瞭解規定,但是判決書內容涉及很多當事人的隱私,都是不願讓別人知道的隱私。」官長說:「他們上法院打官司是為了討公道爭是非,不是為了上報、上電視。」
「這是選擇『審判公開』重要?還是『保護當事人隱私』重要的問題。」我強調:「當事人無法在私下解決爭議,鬧到要上法院討公道爭是非,就必須將一切攤開在陽光下,接受各界的檢視,換句話說,一旦上法院就沒有隱私,要上法院的人應該要有這個心理準備。」
「問題就在於,一般人沒有這種心理準備,不知道上法院就沒有隱私。」庭長無奈地說:「總是等到醜事上報了,才驚慌失措,哭著、吼著向我們抗議隱私權被侵犯,唉!大記者,你不知道我們已經為你們擦了多少次屁股。」
我們的談話沒有交集,法院有法院的難處,我有記者的立場。
2011年11月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為:「第一項: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項: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其中,第一項多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即少年案件、精神衛生法等案件不能公開,或判決書內容有性侵、性虐待等極度隱私的情節也不能公開,這算是保護有性虐待情節的家庭暴力案隱私的折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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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是米蟲?|匿名,就夠了嗎?(上)
軍人是米蟲?|匿名,就夠了嗎?(中)
軍人是米蟲?|匿名,就夠了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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