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汽機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應依規懸掛車牌並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醒,未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牌照稅滯納期滿後的車輛,以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的車輛,若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亦屬違法行為,當心會被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法制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一旦查獲用路人未按時完納使用牌照稅,且於滯納期滿後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或是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汽機車輛,仍「使用公共道路」,將被補徵使用牌照稅及處應納稅額1倍或2倍以下罰鍰。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經統計,近3年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遭裁罰的件數皆在1萬5千件以上。數據顯示,民眾似乎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較陌生,且對「使用公共道路」的定義,有所誤解。市府在審理訴願案件時發現,民眾常以為「使用公共道路」定義僅限於「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交通工具」,卻認為將未稅或停牌的車輛停放於路旁的行為,並無違規。
李善植說明,不管是動態的「行駛」或靜態的「停放於公共道路」,都屬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所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提醒市民不可不察,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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