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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沈慶京抗告「法庭直播」遭駁回 端木正有望不用上網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12 14:39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12 14:39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與辯護律師團、民眾黨立委張啟楷。(圖/胡瑞麒攝)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與辯護律師團、民眾黨立委張啟楷。(圖/胡瑞麒攝)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為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聲請法庭直播,台北地院裁定「宣判後5日」上網,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會計師端木正3人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12)日裁定,柯、沈抗告駁回,端木正要公開播送的部分被撤銷,發回更裁。

原審依規定准予、敘明事後播送無違誤或不當


柯文哲、沈慶京抗告主張,法院實施公開播送得以「同步」、「即時」為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於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也即一律限縮為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之「事後」播送,已逾越母法授權,原審竟依該實施辦法裁定事後播送,顯未堅守審判獨立。

 
高院合議庭認為,該規定是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授權所訂立,乃執行法庭公開播送細節性規定之行政命令,核其授權明確,內容也與法庭公開播送為確保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公平審判權及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的立法目的相符,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無違背母法之規範意旨,原審依規定准予公開播送,敘明事後播送方式適當的理由,核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柯文哲、沈慶京的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圖/胡瑞麒攝)

端木正所涉罪名為法定不公開播送案件


端木正抗告主張,他涉犯罪名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屬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第4款所定不得公開播送的案件,原審裁定公開播送與法有違。

 
高院合議庭認為,端木正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依規定,屬不得公開播送案件,原審依職權裁定公開播送,尚有違誤,故抗告人端木正的抗告有理由,應予撤銷。

更多新聞:柯文哲、沈慶京、端木正喊「法庭直播」提抗告 高院分案完畢

柯文哲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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