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榮食品公司涉用過期原料生產蝦味先等食品販售牟利,一審判罰3000萬元,董事長洪宗喜等3人遭判2年至2年10月不等。高雄高分院今天依食安法改判洪宗喜1年8月,罰金2000萬。
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分別從輕改判裕榮董事長洪宗喜1年8月、廠長蘇天進2年,緩刑3年、財務經理謝建平1年10月,緩刑3年。並處裕榮食品新台幣2000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前年一審判決指出,裕榮食品公司被控以過期原料生產蝦味先等食品販售牟利,洪宗喜、蘇天進及謝建平為減少管理及報廢公司逾期庫存原料及添加劑支出,罔顧消費者健康,分別於民國103年5月以逾期柴魚粉、105年4月以逾期無水檸檬酸、105年8月以逾期紅麴粉等逾期原料及添加劑,加工製造各式口味蝦味先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等食品。
成品製造完成後,裕榮食品公司還以出廠時間為基準打印有效日期對外販售,使消費大眾誤信產品標示的有效日期購買食用,所得共約2978萬2258元。
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洪宗喜等3人身為食品大廠決策人員,不思把關國人健康,竟為減省成本,用公司庫存逾期原料、添加物生產食品並販售牟利,分別判處裕榮董事長洪宗喜等3人2年至2年10月不等刑期,並處裕榮食品3000萬元罰金。至於副廠長廖明松則因參與公司決策罪嫌不足,又自稱不知情,獲判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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