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榮食品公司被控以過期原料生產蝦味先等食品販售牟利,高雄地院今天依食安法分別判裕榮董事長洪宗喜等3人2年至2年10月不等,並處裕榮食品新台幣3000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分別判處裕榮食品董事長洪宗喜2年、廠長蘇天進2年10月、財務經理謝建平2年6月;副廠長廖明松則無罪。
判決書指出,洪宗喜、蘇天進及謝建平為減少管理及報廢公司逾期庫存原料及添加劑支出,罔顧消費者健康,分別於民國103年5月以逾期柴魚粉、105年4月以逾期無水檸檬酸、105年8月以逾期紅麴粉等逾期原料及添加劑,加工製造各式口味蝦味先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等食品。
成品製造完成後,還以出廠時間為基準打印有效日期對外販售,使消費大眾誤信產品標示的有效日期購買食用,所得共約2978萬2258元。
合議庭認為,洪宗喜等3人身為食品大廠決策人員,不思把關國人健康,竟為減省成本,用公司庫存逾期原料、添加物生產食品並販售牟利,分別判處2年至2年10月不等刑期。至於廖明松則因參與公司決策罪嫌不足,又自稱不知情,獲判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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