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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賞味」非「過期」 消保官:不違法

記者 林耿賢 劉錦源 台東 報導
發佈時間:2014/05/27 19:5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速食店業者為了讓民眾吃到最新鮮的產品,自行訂立了「最佳賞味期」,也就是建議民眾在賞味期以內食用完畢,但民眾卻買到過了賞味期的商品,消保官說速食店賣的是即時食品,賣給消費者就必須要馬上吃完,就算過了賞味期,還是可以食用,也不違法,只是業者已經定了賞味期,沒下架回收,難免覺得讓人觀感不佳。

一個是剛出爐、一個是過了賞味期,會不會影響口感,實際請民眾吃吃看。民眾:「我喜歡吃熱的,熱得比較脆、比較酥。」

記者:「你覺得有什麼差?」民眾:「我覺得沒差別。」

除了商品變涼了之外,口味上沒什麼太大改變,就連餅皮的酥脆度,口感也沒有多大差別,事實上像是蘋果派,業者標榜顧客吃到最新鮮,自行訂定90分鐘的賞味期限,一旦沒賣出去,就要當廚餘回收。

消保官謝清泉:「我們的規定也沒有要求他們要標示賞味期限,就只是業者比較貼心的提醒而已。」

消保官認為,過了最佳賞味期,只表示品質與味道可能變差,未必對健康有害,但是過了保存期的食品,食物變質吃了就會有危險,因此如果只是過了賞味期,並沒有法規懲處,不過既然業者自訂規範,就應該確實遵守。

消費者買到過了賞味期的餐點,還是可以食用,許多賣場會利用折扣的方式,便宜賣給消費者,只是既然都訂了標準,沒下架回收還賣給民眾,觀感實在不佳。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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