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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若使用進口豬肉 新北:110年起須標示無萊劑


發佈時間:2020/12/09 12:32
最後更新時間:2020/12/09 12:57
2021年元旦起,使用進口豬肉的餐飲店家須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資訊。(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2021年元旦起,使用進口豬肉的餐飲店家須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資訊。(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新北市政府今天表示,明年元旦起,使用進口豬肉的餐飲店家須透過檢驗確認,並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資訊,衛生局也會加強稽查上游與消費終端,以建立完整的食安防護網。

市府衛生局今天開記者會表示,新北餐飲業者須標示豬肉產地,並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標示內容圖案可以依照衛生局的參考版本,也可由業者自主標示。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楊舒秦表示,市府不會替業者的標示背書,餐飲業者須自主送驗,或向上游肉品供應商要求檢驗報告,作為標示非萊豬的依據。

楊舒秦表示,衛生局稽查員將會從邊境管制核對源頭進口肉商的貨號,也會從下游抽查肉品送到衛生局檢驗室,檢驗是否含萊克多巴胺。

她表示,目前稽查人力、排定稽查優先順序等都在規劃中,將會比平常增加2至3倍的人力與強度鎖定萊豬稽查,稽查結果會在送驗後兩星期出爐,若檢驗能量飽和也可送請外界委託檢驗。
 

衛生局說,市議會8日三讀通過「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為讓消費者對瘦肉精零檢出更有信心,因此要求使用進口豬肉原料的餐飲店家須透過檢驗確認,並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資訊,如使用國產豬者,則須提供產地證明。

衛生局規範明年1月1日須在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場所揭露豬肉來源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的業別,包括西式連鎖速食業、20桌以上宴席餐廳、供應熱藏熟食的大賣場及連鎖超市,連鎖食品烘焙業、上市上櫃連鎖餐廳業者。

至於連鎖早餐店、醫院美食街、百貨美食街、連鎖便利超商等餐飲業者,預計在明年上半年公告,實際業別與日期將另外公告。

衛生局說,自110年1月1日起,未依照規定登錄及標示者,經命其限期未改正者,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最重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標示或平台登錄不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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