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行經路口時,要禮讓行人過馬路已是全台用路人共識,據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規定,目前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為取締標準,台中市一名王姓男子2024年12月因未禮讓挨罰6千元,不服的他重回現場測量,主張自己「與行人距離有313公分」,並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後則認為實際距離有320公分,因此撤銷罰單,可上訴。
台中一名廖姓女子經過路口時被認定為「未禮讓行人」被開罰單,廖女不滿而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勘驗警方提供的行車紀錄後,確定廖女距離行人約4.8公尺,超過法定距離3公尺,因此撤銷原罰單,但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全案確定。
一名網友分享,父親駕駛小客車行經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港附近路段,因「未停讓行人」遭科技執法設備取締,挨罰6000元,怎料行人就是自己與姊姊,讓不少網友笑翻表示,「花六千拍一張全家福的部分」、「我不知道警察局也有辦理拍全家福的服務欸」、「笑死好貴的全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