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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法院 結果共5筆

  • 男子拍攝女子裸照「網路分享好友」!遭基隆法院判刑3個月

    吳姓男子日前騎機車行經台2線濱海公路時,看到廖姓女子正在海邊沙灘全裸拍攝藝術照,隨即拿出手機錄影,還放大「特寫」,事後又在通訊軟體平台公開傳給友人,廖女發現後提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辯稱拍風景和浪花,法官不採信,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2023/12/21 08:27
  • 可惡! 拍照送虛寶三少女受害 基隆法院判4年10月

    從2020年起,基隆劉姓男子就透過網路遊戲的公共聊天室留下(拍照送虛擬寶物,意者加好友)的留言,期間有3名涉世未深的少女加其好友後,並將自己的裸照傳給劉男觀看。警方巡邏時發現介入偵辦,並於今年3月間將劉男帶回偵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劉男分別觸犯引誘使兒童、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2022/12/07 16:09
  • 基隆確診+59 曾去法院、2處健身房、運動中心游泳池

    基隆市疫情未見趨緩,今(14)日一口氣新增59名確診個案,就連市府員工都傳出染疫。市長林右昌今(14)日下午召開疫情記者會,公布個案的公共場所足跡。
    2022/04/14 15:26
  • 交屋前聽說「買到跳樓房」 婦想討回400萬法官卻不肯

    基隆市1名詹姓婦人,先前花費400萬元購屋,事後從里長口中得知,2年前有人在該棟公寓跳樓輕生,她認為林姓屋主有意欺瞞,遂以買到「凶宅」為由,要求對方解除契約,但基隆法院認為,詹婦購買的房子並非跳樓位置,也非陳屍地點,認定不算凶宅,因此判她敗訴。 據《自由時報》報導,詹姓婦人去年透過李姓房仲業者,向林姓婦人購得一間市值400萬元的房子。詹婦表示,林姓屋主在填寫房屋現況說明書時,在是否有滲漏及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等情事的欄位勾選否,交屋前她和當地陳姓里長聊天,才知道那棟公寓5樓2年前曾有人跳樓自殺,而且遺體就落在她買的那戶門前,事發之後就沒有人敢購買或入住,才會以低於一般市價的價格出售或出租。 詹婦認為自己被騙,加上屋主和房仲原本介紹排水系統一切正常,她去看時卻發現牆壁漏水、馬桶不通,就連屋外的排水系統都有問題,一旦遇到大雨來襲就常淹水,光是要整治就必須花費50萬的工程費用,因此提告希望解除契約,並拿回400萬的購屋費用和4萬元仲介費。 由於法律上尚未明確定義「凶宅」,因此法官根據內政部2008年間對凶宅的定義認為,房屋所權人的主建物與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自殺而死亡,或從主建物與附屬建物跳樓身亡,但不包括在主建物內遭人殺害而陳屍在他處,認為詹婦購屋前2年,確實有人從該棟公寓的5樓跳樓身亡,但陳屍位置是在1樓停車場鐵捲門外2公尺處,然而詹婦購買的房子是在2樓,既非在輕生者陳屍的1樓,亦非在輕生者跳下的5樓,因此不符合內政部定義的凶宅,詹婦請求解除契約無理由,因此判她敗訴。 《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提到,凶宅雖未直接造成房屋本身的物理性質損害,惟依我國社會民情,一般大眾對於凶宅這類存在非自然身故事件之房屋,仍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故居住其內者,容易造成心理方面的負面影響,進而妨礙生活品質,並因而對房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故凶宅因素的存在,對於房屋本身,具有減少房屋價值之瑕疵。
    2018/06/14 14:53
  • 落水井殺人! 市府判賠2百萬

    96年中秋節時,一名男子跌到落水井摔死,基隆法院審理結案,認為基隆市對公共設施欠缺管理,總金額判賠240萬;案子經過長達2年時間審理結案,但重回現場發現,摔死人的落水井依然沒有任何處置,也沒加註標語、護欄警示;里長說,市府的回應是原設計就這樣,似乎沒有想要改進的意思。
    2009/05/0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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