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台2線濱海公路時,看到廖姓女子正在海邊沙灘全裸拍攝藝術照,隨即拿出手機錄影,還放大「特寫」,事後又在通訊軟體平台公開傳給友人,廖女發現後提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辯稱拍風景和浪花,法官不採信,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去年9月16日下午2點多,吳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2線82公里處時,看見廖姓女子全裸站在路旁的沙灘,攝影團隊則在身旁取景拍照,不料被廖女發現,隨即用手勢示警吳男不要再拍攝,吳男事後將拍攝到的影片,透過LINE傳送給友人,瑞芳警分局接獲廖女報案後,通知吳男到案說明,詢問案情製作筆錄送辦。
法官指出,本案影片雖是吳男在公開場所拍攝,但影片清楚呈現廖女臉部及全裸身體特徵,顯已具個人資料識別性,屬個資法規定的「個人資料」。吳男自陳大學畢業,有社會經驗,難以推諉不知拍攝廖女裸身可能侵害隱私權,遑論廖女有制止拍攝手勢,仍執意傳送影片公開,犯行明確,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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