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紋磨平還出租!女遊客慘摔「喪失嗅覺」 小琉球車行業者慘了

  • 記者:陳佳宜
  • 發佈時間:2026.09.25 21:00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25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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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琉球遊客登島後多以機車代步。(示意圖/陳佳宜攝)

小琉球遊客登島後多以機車代步。(示意圖/陳佳宜攝)

屏東縣琉球鄉去年發生一起嚴重車禍,一名黃姓女子在小琉球經營機車出租行,卻未注意店內一台機車後輪胎紋已幾乎磨平、甚至多處露出內部的簾布層,仍將車輛出租給陳姓女遊客。陳女載著友人從民宿出發僅騎乘約2分鐘,行經下坡路段時,機車後輪突然異常打滑失控摔車,導致後座友人受重傷,事後經評估已永久喪失嗅覺。屏東地院審結,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業者黃女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事故發生於去年6月3日中午12時37分許,陳姓女遊客騎乘向黃女租來的機車載著友人,剛從民宿出發行經下坡路段時,突覺後輪異常打滑。陳女雖緊急煞車,但車頭仍劇烈搖晃失控,導致兩人連人帶車慘摔倒地。騎士陳女受有腳踝與右手肘挫傷;後座友人則傷勢嚴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外傷性腦出血及兩膝挫傷,緊急送醫救治。

多次就醫仍無法恢復 醫院評估嗅覺功能毀敗達重傷標準

屏東地檢署偵辦後將車行負責人黃女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屏東地院審理期間,經醫療單位進一步評估,後座女遊客受傷後持續有嗅覺與味覺喪失情形,經過多次門診治療與精密檢查仍無法改善。由於距離案發時間已逾半年,依臨床醫學經驗評估其「嗅覺功能恢復可能性極低」,法官據此認定已構成《刑法》定義之嗅覺功能毀敗重傷標準,依法改按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論處。

業者認未落實機車安全檢查 法院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屏東地院法官審酌,黃女身為機車出租業者,本應注意車輛保養,當胎面過度磨耗時應及時更換新輪胎,以免胎紋深度不足影響行車安全,竟疏於檢查維護將危險車輛租給民眾,造成被害人終身難以復原之重傷。考量黃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最終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目前仍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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