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區一名擁有30年資歷的黃姓清潔隊員,2024年上班時將民眾丟棄、回收價值僅32元的大同電鍋送給拾荒老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經過好幾次減刑,昨(2)日處黃姓隊員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曾偵破大統假油案,被封為「食安英雄」的前檢察官鄭智文則聲援清潔員,指出法律冰冷之處在於「只論行為,不論動機」,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沒有法律可以救人,而是沒有人敢用法律救人,如果是我,我會判無罪」。
撿32元電鍋送拾荒婦涉貪 清潔員遭判刑
回顧案情,2024年7月,從事清潔工作超過30年的62歲黃姓清潔隊員,執勤時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只外觀完好的大同電鍋,經他測試功能正常,將電鍋送給一名常常遇到的拾荒婦人,北市環保局認為,依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黃員送辦、士林地檢署起訴,士林地院處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而曾經偵辦大統假油案及多起民生案的前檢察官,現為鄭智文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的鄭智文則直言,此案其實根本不是「無法可解」,而是「法官敢不敢解」,因為最高法院過去曾有相關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規定,但如無實質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必要,自得視為無實質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前檢察官力挺:我會判無罪
接著鄭智文進一步說明,犯罪成立必須經過三道關卡,首先是構成要件該當性,再來是違法性(形式阻卻違法事由或實質違法性),以及罪責性(規範罪責論,以期待可能性為其中心),32元電鍋案就算第一關「構成要件該當」,第二關「實質違法性」以上開判例可能可以阻卻,因為金額32元、善意送給拾荒者、電鍋最終仍進入回收管道、對公益毫無損害,在社會倫理上根本沒有人覺得這要關人。因此鄭智文表示,「如果我是法官,我就敢引用最高法院判例,直接判無罪,因為法律要近乎人情,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沒有法律可以救人,而是沒有人敢用法律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