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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記號」防前女友找異性 蒙古男大生判囚4年10月驅逐出境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25 14:43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5 14:59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對在台中讀大學的蒙古籍情侶去年分手後,女生從高雄旅行回來,被男生強壓在床、脫光衣服,咬她身體,經女生不斷踹踢,男生回稱,不能去認識其他新的男人了,因身上做記號了,最後女生用力抗拒男生才停手。最高法院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依強制性交等罪將男生判處4年10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定讞。

判決指出,男大生與前女友均為蒙古籍,2人抵台就學後發展成男女朋友並同居,然而去年初卻感情生變分手,男大生夜間就寢時會借住隔壁友人屋租處,並返回原來同居處盥洗、拿取換洗衣物。

 

2023年2月27日凌晨,男大生發現前女友整理行李,預計前往高雄遊玩,懷疑對方要藉機與其他異性碰面,心生嫉妒,將前女友強壓在床上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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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凌晨,前女友自高雄返回住處後,男大生立即質問是否有與異性見面等諸多問題,見前女友不願回應,竟強壓在床、脫去她全身衣物,經前女友強烈抗拒,才停手未能得逞。
 

3月2日凌晨,男大生外出返回住處,見前女友僅著長版T恤及內褲躺在床上,欲強行親吻並將手伸入T恤撫摸,惟因前女友大聲尖叫反抗,男大生怕別人發現而離去。前女友最後在閨蜜陪同下去醫院驗傷、報警。

歷審認為,男大生造成前女友身心受創,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級性自主權的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與前女友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刑4年10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男大生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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