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曾姓女子先前搭公車時,才剛上車人還未站穩,陳姓司機就突然啟動,之後又碰上紅燈,司機急踩煞車導致女子跌倒,送醫後診斷是頸椎損傷、四肢無力,日常生活起居需要專人照顧,且終身無法從事工作,她一狀告上法院。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6月,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20年7月3日下午3時許。當時曾女上車後,還沿著走道移動找尋座位,不料尚未站穩,陳男就貿然啟動車輛,就在剛駛離公車停靠區時,因見前方號誌燈轉為紅燈,因此急踩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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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曾女才剛走到公車走道盡頭座位前方,正要轉身屈膝彎腰坐下時,突然一個緊急煞車,導致她重心不穩,整個人向前俯衝倒臥在公車走道上。經送醫治療後,發現其頸椎3、4、5、6椎間盤突出併脊髓壓迫及損傷,合併四肢無力,生活起居需要專人協助,終身無法從事工作,曾女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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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則表示,當下他認為曾女已經扶穩把手,且依據監視器影像顯示,對方在移動時手始終都有扶著扶手,且當下踩煞車,是看見前方號誌已由黃燈轉為紅燈,當時狀態也不可能會有急起步或急煞車情況。沒多久聽到聲音,才看到曾女跌倒,隨後就立刻停車,查看對方傷勢。
法官認為,雖然陳男指稱,在曾女上車後有看見她手握扶手,但未注意到對方還在車內找尋座位,實際上還未站穩或扶穩,於是貿然起駛,接著又見前方號誌轉為紅燈而踩煞車,導致曾女因此重心不穩而跌倒,其傷勢嚴重難以痊癒,因此以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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