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清水分局一名已婚的蕭姓男組長,不顧自己已婚身分,竟與同分局且同樣已婚的馬姓女警官發生婚外情。兩人利用勤務之餘,屢上摩鐵和搞車震,事後督察室接獲檢舉派出靖紀小組調查,證實兩人不倫戀予以調職。馬女的陳姓丈夫事後對2人提告,要求調閱「通姦報告」,但蕭、馬兩人卻以擔心名譽受損,向法院聲請「完全禁止」陳男閱覽報告。但法官認為這是當事人權益,駁回聲請。
檢警調查,蕭男和馬女的不倫戀是在今年初就傳出風聲,兩人均已婚且都育有子女,其中馬女的陳姓丈夫,還是某中小企業家族的第二代。其中蕭男在任職清水分局組長期間,馬女原本任職在彰化縣警局,但因為家裡住在海線地區,於是請調清水分局,負責警友會業務。蕭男不但給馬女考績打甲等,且兩人時常同日休假。
時間一久,就傳出兩人發生不倫戀,督察室也接獲檢舉,於是成立靖紀小組跟監調查,發現蕭、馬兩人有時會到清水港區藝術中心停車場搞車震,有時則到市區汽車旅館開房間。經過蒐證和攔查訪談,兩人對此都坦承不諱,市警局在5月份完成被戲稱「通姦報告」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風紀案)調查報告表 111年5月18日」,之後就把蕭男調到市警局,馬女則調到大甲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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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局在上個月將調查報告送至台中地院,陳男聲請調閱,不料蕭、馬得知後卻向法院聲請「完全禁止」陳檢閱資料,主張理由是陳男曾威脅「我會把資料、給他、老婆」、「我會再多付錢」、「請媒體記者再來寫」等訊息,這會對他們造成名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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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報告內容裡面記載蕭、馬兩人的約會和發生性關係的時程和地點等,而且在此損害賠償案件中,陳男本是配偶權被侵害的一方,依法本就可聲請調閱資料,屬於當事人行駛辯論權範圍,因此駁回蕭、馬聲請。
但法官也強調,倘若陳男將報告內容公布給媒體或其他外人,的確有侵害蕭、馬兩人隱私權和個資之虞,因此明訂陳男可以調閱報告,但必須在台中地院提供的空間內,並禁止用攝影、影印等方式重製或取得報告。雙方若不服裁決,可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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