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徐姓男子在去年4月舉辦婚禮,婚前有向禮車公司承租6輛豪華轎車,做為迎娶當天使用。沒想到婚禮當天,業者竟然忘了這件事,徐男只好緊急拜託親友,駕駛自己的車子當禮車完成迎娶,結果事後卻遭親友指責「辦事不力」,他一狀告上法院向禮車公司求償20萬元。日前法院判決出爐,禮車公司應賠償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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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婚禮當天,迎娶時間到了,禮車竟然沒出現,導致徐男因此被女方親友指責和不諒解,只好求助其他親友,請他們出借車子當禮車並幫忙駕駛,才讓迎娶在時辰內完成。事後徐男自認遭親友指責辦事不力而導致「人格權」受損,憤而向禮車公司要求退還訂金,並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橋頭地院審理後,禮車公司陳姓負責人辯稱,該案是由婚顧公司轉介過來,對方在婚禮期兩天並未連繫提醒,所以才會不小心忘記了。至於婚禮當天,他有告知徐男會立刻補車,但對方稱說會耽誤時辰而拒絕,承諾願意退還訂金,但徐男請求20萬元撫慰金太高,自己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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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婚姻是人生大事,且台灣傳統對於婚禮習俗各項流程都有一定規範,禮車公司並未依約在時間內派車,的確導致徐男遭親友指責「辦事不力」而名譽權受損,審酌雙方學歷和收入等條件,判決陳姓業者須賠償徐男2.5萬撫慰金,另外5千元訂金也須退還,總計3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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