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口區一名56歲洪姓洗車場老闆,去年10月被人發現陳屍在一間宮廟,案發後不到1小時,一名蘇姓男子主動到警局投案。蘇男向警方供稱,洪男欠他上億元,10年來遲遲未如期還款,當天去對方開設的宮廟和洪男理論,一氣之下持開山刀猛砍對方,導致臟器外露慘死,日前新北地院依殺人罪判處13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55歲的蘇男向警方供稱,他自2010年開始,就陸續借錢給洪男,儘管對方有開立票據、設立抵押權等作為擔保,但還款狀況不佳,期間曾多次催討,但都遭到推託;雙方曾在5年前合夥開當舖,最後仍因帳目不清拆夥,長期累積下來,洪男積欠蘇男近億元債務。
去年10月23日凌晨6時許,蘇男開車至洪男位於林口區的私人宮廟,準備再次向對方催討債務,兩人一見面又發生口角衝突,蘇男問對方,「你要怎麼處理?」不料洪男怒氣一來反嗆,「關我甚麼事?去死一死」等語,雙方隨後開始互嗆,蘇男一氣之下持開山刀朝對方瘋狂砍殺,洪男最後身中21刀不幸慘死,而且臟器外露,死狀悽慘。
蘇男犯案之後,去電聯繫一名友人,要對方陪他到警局投案,約莫在案發1小時後,蘇男到警局自首,經過偵訊後依照殺人罪移送,新北地檢署也依法起訴。
法官認為,「義憤」的條件是不義行為當場被激起才殺人,蘇男是基於兩人過去的債務糾紛才憤而殺人,並不符合義憤殺人的要件;且根據法醫驗屍報告,洪男身中21刀慘死,蘇男犯案後也未將人送醫,認定他手段殘忍,並不符合其情可憫的前提。
儘管蘇男下手時手段殘酷,意圖致被害人於死,最後真導致死亡,造成洪男家屬內心傷痛難以撫平。但審酌他犯案後主動自首坦承犯行,而且有意賠償死者家屬,認定他犯後態度尚可;加上他平日素行良好,為人海派,對親友情義相挺,時常捐款給慈善機構,入獄後也未有違規紀錄,認定他並無反社會人格,並非十惡不赦,因此判他13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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