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一名蔡姓男子去年9月在手機店與店員發生爭執,警方接獲店員報案後到場了解狀況,在勸導的過程中,蔡男脫口嗆聲「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被當場逮捕並起訴,一審時被依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20日,他不服上訴,沒想到本月3日二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雙方應存在溝通誤解,逆轉改判無罪。
根據判決書,蔡男不服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他主張,當時他前往手機店詢問手機操作事宜,明明是店家先對他大小聲,他才會大聲反擊回去,之後走到店外打電話向客服中心投訴時,突然有名警員輕碰他的肩膀說「要報案會幫忙趕快處理」,他沒有理會,繼續講電話,不滿表示「當時我在客訴,難道警員沒看見嗎?」
蔡男指出,他確實有跟電話裡的客服主管講「警察水準不怎麼高」,但沒有指名道姓,還有刻意轉身避開警員,強調《憲法》有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他從未說要報案,警方應該先釐清事情始末,再告知他要處理什麼事情,必須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方卻沒有做到,「後來他一直煩,我才跟客服說你先呈報上去,我是適當評價警察,並沒有侮辱他」。
警員則聲稱,當時他和另外4名員警到場處理糾紛,店員稱蔡男可能因手機問題在店裡咆哮,後來到店外講電話,他走到店外向蔡男查證身分,對方都不理會,於是他再勸對方如果想報案或提起告訴就回去派出所,會協助處理。
警員說,蔡男一開始先不耐煩地說「不要吵,等一下給資料」,後來又背對他講了一句「警察水準不高」,他請對方注意一點,但蔡男轉過來面對他再講一次,他認為警察是來幫雙方處理糾紛,對方明知道此事,卻在警察執行公務時出言辱罵水準不高等語。
對此,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雙方在溝通上存有誤解,蔡男所稱「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我說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等語,應該只是發洩情緒的抱怨言詞,以及對警察執行職務是否適當所為的主觀評價,應不具有侮辱的實質惡意,雖然用詞較為直接,對值勤警員不禮貌,評價內容或許過於主觀而欠缺公允,讓警員感到不快,但仍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應不成立侮辱罪,因此改判他無罪,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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