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公司老闆在「爆怨公社」發文,有名女員工面試時一切正常,到職沒多久才坦承懷孕3個月,因為怕求職碰壁不敢說,且接下來將請產假,讓該名老闆哭問到底該怎麼辦?
根據原PO貼文「女員工面試時一切正常,來工作1個月半之後才告知已經懷孕快3個月,接下來可能會請產假之類的」原PO問她為什麼一開始不說清楚自己已有身孕,女員工淚訴懷孕之後求職到處碰壁,因此不敢跟他說;雖然女員工隱瞞懷孕情有可原,但上工沒多久就要請產假,讓原PO苦惱「如果你是那個老闆,你還會留下她繼續工作嗎?」
部分網友看完貼文表示「不會…明知道自己懷孕還不說真的不太好」、「沒誠實講,不行!不然她請產假,臨時找不到人代替」,也有人力挺孕婦「會啊,懷孕是女生的權利」、「一個孕婦要忍著身體不舒服出來賺錢是為了什麼?就讓她做吧!」、「讓她做,不然開除了,會有罰款和求償喔」。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倘雇主違反上開規定,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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