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 監獄醫療資源不足,而《監獄行刑法》五十八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為監所醫療另闢一道選項。
「但『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是一道模糊的界線。」在監所任職數多年,負責受刑人教化的教誨師王先生質疑,像「肝硬化」在監所只會持續惡化,這構不構成「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但監所害怕受刑人出去以後出事,矯正機關將成眾矢之的,所以常常就是拖到快死了才同意保外,「一邊報法務部核准保外、一邊發病危通知,然後出去沒多久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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