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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電影納輔導金 定義不明惹爭議

記者 蔡明娟 / 攝影 李延智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2/09/01 19:3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近幾年不管是廣告或歌手MV,都愛加長拍成微電影,不僅劇情更延伸,放在網路播轉載效益大,而這些商業性質的微電影,未來都將納入輔導金申請範圍,讓不少影壇導演不能接受,覺得政府似乎不知道,外界對微電影的定義是什麼,也怕這些商業導向的微電影,會瓜分掉創作者的資源。

大仁哥陳柏霖代言相機,不僅有廣告,還延伸拍成微電影。微電影片段:「爸,我回來了。」

羅志祥也曾替飲料廣告拍微電影,網路上點閱率超高,近幾年微電影風行,就連歌手拍MV,也用這種方式呈現。

微電影片段:「他是誰,我怎麼覺得,我好像今天才認識你。」

而這些商業性質的微電影,未來都將納入輔導金申請範圍,因為文化部公佈,101年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實施要點裡,用長度來替短片輔導金分類,10到60分鐘的叫做短片,10分鐘以下的通稱微電影,但用長度來定義,許多導演不能接受。

導演葉天倫:「它本來就算在廣告範疇內,本來商業機制已經很清楚了,不需要政府再輔導了吧。」

也曾拍過微電影的導演葉天倫說,政府不懂外界對微電影的定義是什麼,而且一旦這些商業性質微電影可以申請輔導金,輔導的根本不是創作者。

葉天倫:「微電影台灣來講,目前是比較偏向商業廣告類,它的版權也不在我們創作者身上。」

客委會 微電影片段:「Facebook…」

而且,也將瓜分掉真正缺乏資源的創作者,畢竟,像這種由客委會拍的公益性質微電影,並不是市場大宗,如今政府以長度來作為,短片跟微電影的區分,開放輔導金申請,讓導演們不敢茍同,但相關單位則說,名詞不重要,重點是培育人材,不希望因此引發負面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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