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今(24)日宣布將修訂《電影審查條例》,以確保能更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其中提出多項建議,包含將權力轉移至政務司司長,若其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有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便可撤銷相關影片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若電影未經核准就上映,最高可罰100萬港幣(約360萬新台幣),甚至可能面臨3年監禁。
綜合外媒報導,香港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今(24)上午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21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表示將藉此完善相關審查制度,以便能更全面履行《國安法》規定,讓電影在審核中能有效「防範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在記者會中表示,修法的目的是在不同範疇下讓《國安法》得以落實,並給予電影業界「清晰的指引」,以免觸法。邱騰華指出,政府在《電影檢查條例》的新要求下,會和業界多溝通,業界亦可提出問題,電影送審諮詢時互相討論。他強調「香港所有市民都享有創作自由,但必須與保障國家安全取得平衡。」
《路透社》指出,該項修訂條例草案中的主要立法建議有四點,包含檢查影片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影片不利國安,可撤銷有關影片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商經局局可延長檢查影片期限;目前的法令設有上訴機制,但若上訴個案涉及國安事務,審核委員會可不處理上訴。
除了以上4項立法建議外,香港政府亦建議作出多項修訂,包含賦予電影審查當局權力,要求獲批准證明的影商提供電影資料,包括上映時間、日期、地點,以及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得法院命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執法能力。加重未獲豁免或核准就上映的影片罰則,最高刑罰提高至3年監禁及(或)罰款100萬港幣。
香港政府此舉是繼日前,取消在當地電影院和藝術中心放映的多部抗議相關電影和紀錄片的因應措施。據悉,該項法案將在本週五(27)於憲報刊登(刊憲),9月1日進入立法會進行一讀及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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