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與《鏡電視》於去年刊登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涉嫌養駭客竊取個資及辦公室收取陳情款項等指控,黃國昌認為遭誣指,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求償新台幣500萬元。法院今(31)日判決精鏡傳媒公司、2名記者及《鏡電視》須連帶賠償黃國昌與助理鄭凱燁共新台幣60萬元,並強制移除相關報導及於網頁刊登判決全文30天,案件可上訴。精鏡傳媒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但對判決結果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