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犯蔡志宏因蓄意縱火,一審判5年,但二審認為他有「反社會型人格違常」,行為時責任能力降低,依《刑法》第19條視為精神障礙減刑,改判3年6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認為,法院對「反社會型人格違常」是否屬於精神障礙見解不一,認定標準「雙標」,判決違背法令,8日提起非常上訴,期望統一法令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