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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三查翁啟惠案認無不實申報 王美玉提不同意見


發佈時間:2021/03/22 16:13
最後更新時間:2021/03/22 16:13
監委王美玉。(圖/中央社)
監委王美玉。(圖/中央社)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遭彈劾、申誡,但司法判決無罪。監察院日前第三次公布調查報告,認定翁啟惠沒有不實申報、也沒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監委王美玉則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

由於這是監察院針對翁啟惠案第三次公布調查報告,遭疑是「一案三查」。負責調查的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今天表示,每一個議題有多個面向,翁啟惠案在監察院雖有3個相關的調查報告,但每個調查報告所涉重點各不相同,這在監察院的調查案件中多有前例。

 

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下午透過新聞稿指出,翁啟惠在1月14日、26日向監察院提出陳訴,認為司法程序已證明陳訴人的清白,但彈劾仍然存在,傷害其名譽;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已認定陳訴人並無財產申報不實,監察院沒有正確函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使其再審程序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在3月10日審查通過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三人提出的調查報告,是彙整翁啟惠遭彈劾後,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並回復當事人。

調查報告指出,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監察院2019年3月28日及2020年2月27日訴願決定,已經審認陳訴人不具有隱匿而為不實申報之故意,撤銷翁啟惠的裁罰;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監察院廉政委員會2019年2月20日、2020年3月18日決議,已認為查無具體事證堪認被調查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報告指出,公務員違法失職者,彈劾後應送請懲戒法院審議後,事後若有情事變更發現新事證,被彈劾人就發現的新事證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救濟,以保障其權益。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已認定,翁啟惠子女翁郁琇名義的股票部分,是以其家庭基金購買而贈與子女,翁啟惠未予申報,應無違失。

不過,監委王美玉則提出不同意見書。王美玉說,翁啟惠就借名持有1460張浩鼎股票,「證詞反覆不一」,翁啟惠在監察院調查其財產申報案件及訴願、公懲會審理時,都自認是借名持有浩鼎股票,直到2018年4月3日就2012年及2013年財產申報不實案件訴願補充理由時,才改口相關浩鼎股票早在2012年就已贈與子女。

王美玉指出,翁啟惠已提出2次再審都被駁回,公懲會懲戒的理由,除翁啟惠違反財產申報法外,還包括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並非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王美玉表示,彈劾案經審查會通過後,依公懲法規定監察院是當事人,是否對提出彈劾案且經懲戒法院決議懲處後,提出再審推翻懲戒法院的判決,應該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議救濟途徑,「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何況這次的調查報告是監察院對翁啟惠個人提出的第三本調查報告」。

國民黨也發布新聞稿指出,翁啟惠一再向監院陳情,自稱「因冤枉而受到彈劾」、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民。但試問,有類似境遇向監察院陳情的民眾,誰能有如此待遇?監察院為翁啟惠創下一案三查先例,絕對是一般民眾想都別想的特殊待遇,更別說最後還有監委提出調查報告翻盤,難掩量身定做的質疑。

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等5人被控在乳癌疫苗試驗未達預期的重大消息公開前賣股,涉內線交易,一、二審均獲判無罪。高檢署決定不上訴,全案於2月底宣告無罪確定。翁啟惠被控在中央研究院長任內,收受張念慈賄賂,協助浩鼎取得中研院「新一代酵素合成寡醣技術」。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判決翁、張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二審而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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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王美玉#浩鼎案#彈劾#監察院#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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