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鄭姓男子和謝姓妻子結婚35年,期間因為經商失敗,鄭男遭妻子趕出家門,儘管他多次求復合,妻子卻以「你不會賺錢、家庭不需要你」拒絕。幾年後男方罹患癌症,女方不曾探望,他心寒訴請離婚,不料妻子卻要求支付200萬作為賠償她的精神痛苦和撫養子女的費用。法院判准離婚,但無須支付費用,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鄭男和謝女1982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起初一家人生活和樂,但到了2001年時,鄭男因經商失敗影響家計,遭妻子嫌棄以「我和你沒有感情,你根本不會賺錢,家裡不需要你」為由趕出家門,夫妻倆因此分居。
鄭男和謝女分居後,2012年男方發現罹患癌症無法工作,化療期間妻子不但前去探望,更不讓他看3名子女,讓鄭男心寒提出離婚之訴。不料謝女的離婚條件,要求鄭男支付200萬元,當作是她的精神賠償和辛苦養育子女的費用。
謝女表示,丈夫無故離家出走,事後也曾透過婆家找尋下落都未果,也曾請警方協尋找人,自己並無過失;謝女還說,鄭男有打電話回來,但我不知道他的病是真是假。
對此鄭男的胞姊出面作證,他提到弟弟被謝女趕出來時,全家人都去向她求情,但謝女卻無任何挽回之意;加上鄭男的兒子也提到,父親帶著證件和存摺離開後就沒回過家,曾向母親詢問父親的下落,但都沒消息。
法院審理後,認定謝女對於鄭男早就漠不關心,就連對方罹癌生病也未曾探視,甚至還要求離婚得支付200萬元,足見雙方關係早就出現裂痕,因此准予鄭男訴求判准離婚,但無須支付謝女要求的2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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